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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雨

   主题: 房地产商的协议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6/21 21:33:00

你好,安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在与房地产商内部认购期间签定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版主回复〗 你好!
没看明白你要表述的是什么意思,我直观上觉得应该是无效吧。
 
〖回复时间〗2005/6/21 23:33:3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李芬

   主题: 经济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6/21 18:38:47

安律师,您好!我于2004年12月份和北京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上注明我是湖北省的独家总代理,可后来对方违约,在湖北相继搞了3家总代理,为此,和他协商,后从新签订了合同,合同注明我的中难地区的总代理,签的日期也改为了2005年4月份,可现在又发现他们再一次违约,在湖北省内设有多个于我们产品相同的几个代理商,目前对于我在湖北省内的销售造成很大的影响,您觉得目前我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制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呢?如果要起诉,需要具备哪些相关的资料?
〖版主回复〗 你好!
根据你的描述,我认为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独家代理”的字样,就充分说明在某一特定区域,不得再有相同形式的其他“代理”,否则授权方构成违约,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问题的关键是违约后如何办理,我认为,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依合同处;如未约定就要依情况而定,可起诉要求其取消在与你方签订合同后的代理,二是对于损失的计算是个难点,可以公司在其他代理公司出现前后营业收入状况暂作赔偿依据。
 
〖回复时间〗2005/6/21 23:31:21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fiona

   主题: 购物纠纷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6/20 11:39:18

安律师你好,我在2005年6月17日以156元的价格在北京<丽家宝贝>购买了一张其标注"康贝婴儿铁床"和"新品"的童床.19日的时候,在打开并安装的时候,发现:
1.这个床的牌子是"健宝"牌,根本就不是康贝的.(后销售商告知健宝与康贝是一家).
2.出厂日期是2002年
3.打开包装後有刺鼻的霉味儿
4.不锈钢配件锈死
5.床板损坏
于是立刻与销售 商联系,将以上情况告知,并以销售商销售劣质产品,以及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积压年限要求其双倍返还购物宽316元.
请问,我的这个要求法律上是合法的吗?如果不能得到丽家的赔偿,我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吗?

〖版主回复〗 你好!
如果你的陈述属实并伴有确凿证据加以证实的话,我初步认为商家的行为应当构成“欺诈行为”,适用消法的双倍返还原则。
 
〖回复时间〗2005/6/20 20:06:26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宋青萍

   主题: 求助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6/18 18:27:05

律师你好!
  在去年我与一厂家订制了一套红木家俱.合同中约定去年年底交货.厂方到年底一张大橱未按约交货.经法院一审厂方违约.违约金是按我的定金双倍返还于我.现厂方以一张大橱违约,违约金只能是一张大橱的违约金上诉我.而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各项家俱的定金.请问在这中厂方是否偷换了其中的概念,钻了法律的空子.我该怎样答辩?谢谢帮助.

〖版主回复〗 你好!
我个人厂方的理由是一种狡辩,是站不住脚的,作为家具合同应当把合同中的标的物视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分开来,如果厂家的理由是站得住脚的,除非在合同中作出特殊或具体的约定,否则则应指整个合同。
 
〖回复时间〗2005/6/19 20:42:21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王小丽

   主题: 寻求帮助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6/18 8:26:03

安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朋友跟别人合伙开了一个店,当初在协议上对责任写的很明确,现在店出了点麻烦,打官司时,对方坚决否认协议上是对方的亲笔签名。如果经过核对确实不是对方的亲笔签名。对方能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算欺骗吗?对方在法律上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如果想让对方得到惩罚,我朋友需要哪些证据才能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呢?
〖版主回复〗 你好!
你说的比较笼统也不很全面,因此我也不能作出准确回答,但如果不是对方的签名,那么作为合同来说,你朋友这一方就不能依这个合同与对主方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只能用其他的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
 
〖回复时间〗2005/6/19 20:45:15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任齐

   主题: 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6/16 19:05:06

律师:你好!  我这里又遇到一个问题,很希望得到您的帮助。我有一个亲戚,在2004年的时候与邻居家发生过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邻家三口人对我亲戚进行殴打,然后我亲戚回家拿了家里用的锯给邻家一人砍伤,事后当地派出所解决了这件事,在派出所我家亲戚交了1000元,后来事情以为就解决了,可是2005年06月14日,县分局竟然又给我亲戚抓了起来,还给带上了手铐子,我亲戚在晚上趁着小便之时,偷偷从分局跑了出来。我想知道这个事是大是小,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用不用判刑。要是判刑要多长时间!!事情非常着急,因为我的这个亲戚还在外地,当地派出所一直在抓他,他的这个事是不是闹大了,如果回去自首事情会如何!!!!!!!!!
〖版主回复〗 你好!
首先我认为,你的亲威与邻居的行为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应该说,在该起事件中,双方都有责任。但你亲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对方轻伤或重伤的后果(具体要经法医鉴定),这样的话,他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是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也就是说,是要被判处刑罚的。如果是轻伤的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的,不但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并不能免除刑事处罚,但可以减轻刑事责任。其次,我国刑法中规定有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你的亲威属于最后一种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他外逃多少年,只要被抓住,就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条适用于外逃人员。因此,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安律师建议你劝告亲威投案自首,以争取得到从宽处理。
 
〖回复时间〗2005/6/16 22:46:13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菜菜

   主题: 求助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6/16 15:50:35

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别人把钱存在我帐户上,但后来被偷了,到现在没找到,那这笔钱我是否应该由我来赔。
〖版主回复〗 你好!
由于你述说的比较简单,我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方将钱存在你的帐户上是征得你的同意的情况,你具有合理、妥善保管他人财产的义务,钱丢失了,你要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对方的过失,无意中将钱存在你的帐户,你是不当得利,要将钱返还对方。如果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钱已丢失,我个人认为你没有责任。如果你得知此种情况后,钱丢失,你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你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如小偷被抓获) 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6/16 21:46:3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CDPJ

   主题: 法律咨询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6/15 21:51:40

老师你好:
有个问题向您请教,我在一家单位上班,这家单位原属国土局的一个职能科室,原名是:蒲江县地籍事务所。后来这个科室改制成蒲江县宏宇地籍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个股分制公司,买断工龄后由员工出资组成)改制过程我并不清楚,因为我是改制后才进单位的。后来听原单位的职工说这个改制并不合理, 因为当初改制是受单位领导威胁才使得员工不得不签字认可。所以现在单位职工纷纷上访要求撤消原不合法改制,恢复以前事业单位身份。请问老师,对此案应如何解决?
现在的单位能否恢复到以前的事业单位?
还有一个问题请教老师,我是从2001年9月来到单位的,原单位是在2000年底改制的。进来后我一直没有与单位签定合同,也没有入股。 我也多次找单位领导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请问老师:如果单位恢复到以前的事业单位,我的问题应如何解决?如果单位破产清算, 我能得到些什么补偿?
盼复!谢谢!

〖版主回复〗 你好!
根据我的经验来看,这种“改制”从程序上看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地方,但是要想“恢复”到以前的所谓事业单位来看,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你到这个单位没有入股,应当属于企业聘用的职工的性质,应当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一些权利,虽然你与单位没有正式签定劳动合同但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你也应当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包括三险等福利待遇。如果公司破产,你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享有工资以及失业保险等待遇。如果单位没有为你上三险,你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2005/6/16 8:20:4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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