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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qf

   主题: 这种情况,我可以分得拆迁安置住房吗?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7/19 16:05:31

安律师:
您好!
  我与黄某1993年结婚,当时未办理结婚证,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县民政局、镇政府、居委会都出具有书面证明)。2002年黄某病故,留有住房一处,现遇拆迁赔偿问题,黄某与前妻的儿子从外地跑回来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一起收藏,说我无权分得住房。
  我无生活来源,靠政府低保生活,又有多种慢性病,现被黄某儿子赶出居住房屋,暂住亲戚家,但不能一直就住亲戚家啊。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向各位律师请求援助,这种情况,我可以分得拆迁安置住房吗?

〖版主回复〗 你好!
严格来讲你确实不能得到拆迁款,但可以通过有关部门与对方进行协商,尽量得到一些补偿。
 
〖回复时间〗2005/7/24 9:39:0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sdxjy123

   主题: 劳动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7/17 21:33:22

您好,
我们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因为急用,所以请您能够在百忙之中尽快予以作答,谢谢!
我们是山东省胶东地区的联防队员,1992年参加公安工作,当时名字叫治安联防队员,是由镇政府组建的,由镇政府和派出所开支。2002年改组为协警队员,工资列入乡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问:
1、 我们的身份是什么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2、 我们是什么工?是临时工,还是什么固定工?我们同本单位的招聘干部(由组织部、人事局招聘的干部)享有一样的同工同酬待遇吗?
3、 单位应该为我们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吗?从何时开始交?
4、 我们与单位一直未签定任何用工合同,怎么办呀?
以上答案请直接发往我的信箱sdxjy123@163.com,好吗?谢谢!!


〖版主回复〗 已答复。
 
〖回复时间〗2005/7/24 9:36:36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sdxjy123

   主题: 安律师好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7/17 21:30:55

悄悄话哟……

〖版主回复〗 你好!
1、你们的身份既不是干部也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机关干部,应当是依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的一方,也可以说是受雇一方;
2、你们与对方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3、“三险”等应当由雇佣方解决,时间从实际工作时始。
 
〖回复时间〗2005/7/24 9:33:43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456

   主题: "凉"冤不?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7/16 18:36:37

您好!
我的一个朋友“凉”在网上qq聊到个网友(聊天内容请看附件),他们是第一次聊天。“凉”在2005年6月28日下午5时许和6月29日,在公司办公室利用自己的手提电脑将蒋某某发给他的生活照挂到两个网站上,下面注明:“网上聊到的mm,开价1000元/晚,包月3000元”,和她的手机号码,及住址。后来蒋某某在6月29号晚上看到后打电话给“凉”要求“凉”删除照片,并“私了”。“凉”答应删除网上的帖子,但是拒绝“私了”。
30号上午蒋某某多次打电话未果,于下午去派出所报案了。下午3点多派出所打电话给“凉”办公室叫“凉”去派出所投案。“凉”感到事态的严重,遂打电话约蒋某某见面商量“私了”。见面后蒋某某开口要一万精神损失费,“凉”没有答应,于是两人一同去了派出所找民警解决此事。
第二天派出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3项给于“凉”行政拘留10天处罚。7月11日,处罚执行完后,蒋某某又打电话给“凉”要求“私了”,并以起诉要挟,“凉”没有办法,为顾及脸面,于13日中午与蒋某某签定“协议”当场给予蒋一万元“精神损失费”,蒋也答应以后不再追究此事。
请问:1.如果在派出所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否构成《条例》的处罚标准?
2.双方的"协议"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凉"是否可以追回一万块钱?用什么方法?
3.在“凉”受到治安处罚后,蒋某某可以民事起诉精神赔偿吗?(“凉”在网上发布的帖子的内容都是和蒋某某第一次聊天时,蒋发给“凉”的,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

〖版主回复〗 你好!
首先:“凉”不冤。
1、派出所是正确的;
2、“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一万元不能要回;
3、蒋可起诉,但其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或有的法院有可能都不予立案。
 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7/17 15:37:34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小闫

   主题: 索赔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7/16 18:09:50

安律师你好:
我想问下,我在厂被人打伤,到医院检查左眼被却定是骨折。请问能够的上伤残吗?如果够他该负些什么责任。如果不够只是过渡伤害,那么他要负多少钱的精神损失费和责任。

〖版主回复〗 你好!
是否构成伤残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你可以向当地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应当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其应当依据民法上的有关规定对你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但在这里还存在着一个责任的问题,不一定你是伤者“理”就会完全“站”在你这一边,如果你被认定为伤害,是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的,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如果有我个人认为数额不会太高,这一点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只是法院依具体情况而定。一、两千元是可以提出的,是否支持支持多少是另一个问题,但要切合实际一些。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7/17 15:29:56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李敏

   主题: 未成年人需要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任吗?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7/16 17:14:27

bailing2ml@126.com我想问:我今年刚满16岁,由于一时冲动,跟一个男孩发生了性关系,那个男孩是成年人。我是自愿的。但是我听说未成年人不需要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任。而且事后那个男孩子不愿负责任。我可以告他强奸吗。或许说是要求他负责任。
〖版主回复〗 李,你好!
你所述的情况实际上是涉及到了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在这里你确实是比较模糊的,我简作一个解释你就明白了。首先不说我国刑法上关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上述规定你可以知道:就刑事责任年龄来讲也就是说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第一、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只有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这八种情况的才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的是负全部刑事责任的年龄。另外,根据我上而所述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除几种特殊情况外都以强奸罪论处承担刑事责任。因你已年满16周岁并非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与成年男性发生关系系自愿行为,因此不该男子不构成强奸罪,你也不能以此控告男方,男方也不能为此承担所谓责任,只有因男方与你的性行为赞成你怀孕的后果时,男方才可能在民事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经济补偿责任。不知你明白了没有。对于年轻人的一时“冲动”,我深表理解,在这里也不能就说都是谁责任,以后对待这类事情应当慎重一些,特别是女方。好自为之。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7/17 15:21:11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雨中承诺

   主题: 离婚诉讼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7/13 18:58:28

安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以下我爸妈要离婚,原因是我爸有外遇,那个女的还经常打电话来我家骚扰我们,请问我妈妈要不要收集他们的证据,什么内容的证据对离婚有帮助?谢谢!

〖版主回复〗 你好!
如果确实准备离婚就应当“搜集”有关证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一项就是你们应当搜集的证据。另外 第四十六条又作了以下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注意第二项。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7/13 22:04:19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王小姐

   主题: 这份协议书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7/12 10:18:28

协议书的内容如下,如有不馁之处请安律师指教,谢谢!
协 议 书
甲方:刘XX(父亲) 马XX(母亲)
乙方:刘XX(儿子) 王XX(儿媳)
鉴于: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将甲方现在的参间旧瓦房其中的一间半(即北边的一间半)赠入乙方,此房屋位于XX市XX小区XX号.
二,乙方在获得赠入的一间半房屋后,同时相应的获得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三,乙方在获得房屋后将会自己出资建新房,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盖新房.
四,乙方从此将有权处理此房屋.(如:出租,出售)
五,当房屋在被占领,变卖或出租后,获得的各项福利和补偿将全部归乙方所得.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即签定之间起生效,双方皆不可悔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版主回复〗 你好!
“协议”我看到了,我个人建议,即如此你们双方不如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就一切都OK了。也就没有必要再定什么协议。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7/12 18:55:19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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