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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律师你好!我是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一名研究生。2003年考入该校,我的户口、计划生育指标并没有随之迁入学校,我怀孕上学期间被学校党委书记发现,首先他以退学威胁我,然后“要求”我写出休学申请,而后,他并不按照我政法学院的院长规定的时间安排我休学,使我随后的考试全都算无效。可是,在老师的建议下,我一天课都没缺,顺利完成学业、论文,当我申请按时毕业,被通知休学期间所学课程全都作废,要重新考试,也就是要我四年毕业。我有几点疑惑: 1,申请非自愿, 2,党委书记擅自更改我休学日期, 3,事实所学课程(有学分和老师证明)全部单方认为无效, 4,我不住校,我的户口、娃娃证都不属于学校管理,仅以学籍为借口干涉我的生育自由是否合理, 5,在我有能力圆满完成学业的情况下,延长我的毕业时间,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是否合法? 现在学校教育太无视学生的人权了,学生作为弱势群体竟一点没有为自己辩解的机会,不管学校做出任何决定只能执行不能异议,这合理吗?希望您能从法律上分析一下,如果我告学校,胜的把握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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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复〗
你好! 你的这种情况现在是比较多的,我也时而听说一些。对于你的这种情况,说心里话我个人认为学校大可不必这样,他们这样做我个人认为是欠妥当的。从“法理”角度讲,对于现中国学校内特别是高校内的“法理”与我们通常所讲的法理是有一定的差距的,现实中的法理有时在学校是行不通的。在这里,我只能说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可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干预。据我所知前不久一名大学生,也是因为学校做出的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诉被纠正了。在这里我是这样认为供你参考。首先,你应当查一查对于在校研究生是否可以怀孕生育,如果可以,具体的休学方式与毕业考试的规定是如何,这些规定应当是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规定,学校内部规定不得与之抵触;二是你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给予答复解决,如果校方做出处理决定,你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必要时可以请求听证;三保留好学习期间的各种学习档案和论文成绩等证据,选择法院进行诉讼,要求校方履行发放毕业证书的义务。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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