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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夏

   主题: 姐妹合伙买房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1/10 15:53:13

说起买房这事真不知道该从哪开口,去年我和姐姐一起出钱(首付15万装修7万,每人各半)买下了现在居住的这所房,当时姐姐已婚,我未婚。可办理房产登记时是按未婚办理的,写的是姐姐的名。由于首付的钱是家人赠予我们姐妹二人的,当时也都写了借条,姐姐夫妻二人都在借条上签了字。现在姐姐的女儿已经一岁半了可婚姻出现危机,孩子肯定是归我姐姐扶养。如果离婚男方争财产的话这所房会以她们的共同财产分配吗?请安律师指点一下
〖版主回复〗 你好!
如果你所述的能够有证据证实是不能说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共同共有。另外还要看月供到底是由谁交的,关键“借条”有你姐夫签字这说明他是共同借款人,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其虽签字但借款却与其无关,其就应当是共有人之一。
 
〖回复时间〗2006/1/10 16:48:2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meizizi0025

   主题: 安律师 请您帮我看看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1/10 10:51:43

安律师: 我的主要情况是这样的,2005年的10月分我参加了天津一所学校的上岗培训,后来我决定退学,走之前学校说的是肯定能退学费和上岗费,可是到2006年1月也未给退费 ,给校长打电话,他从1月5号推迟到10号,可是每次打电话校长都说现在还退不了.您说我是否可以起诉学校,是否能胜诉.麻烦您了,我还只是刚毕业的学生,父母的血汗钱来之不易,希望您能给我建议.
〖版主回复〗 你好!
你当然可以起诉学校,但是否退款是要看你们双方所订立人合同或者有对方的许诺并这一许诺是对方予以认可的。胜诉与否要看证据。
 
〖回复时间〗2006/1/10 15:00:59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liying

   主题: 谁能还我公道?我该怎么办????????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1/10 9:38:10

申诉材料
> > > > >
> > > > > 申诉人:李英,男,一九七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原太原卫星发射中心气象室干部,现住址:山西省阳高县崔家巷7号,电话:13935277989
> > > > > 被诉人:蔡治安,原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保卫处处长(现转业);
> > > > > 张建栋,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保卫处干事;
> > > > > 聂会忠,太原卫星发射中心气象室干部,现在训练处;
> > > > > 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
> > > > > 申诉目的:请示上级纪律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并收缴和销毁有关录象内容。
> > > > > 事实与理由:二000年十月份被诉人在申诉人在阳高租住的房屋内、父母亲住所以及申诉人在部队十五区的宿舍设置监视器材,并将拍摄的个人生活内容在部队的长征电视台公开播放,在部队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被诉人蔡治安、 张建栋、聂会忠参与了此事。其后被诉人蔡治安又指使工程处参谋权钟以让其有个台阶下为由要求申诉人随便认个错(罪)对申诉人施行诱供,企图以“莫须有”的罪名公报私怨加害申诉人,制造冤假错案,在遭到申诉人的痛斥后竟然将录象在基地直播。被诉人蔡治安、张建栋又在聂会忠(住申诉人宿舍对门)宿舍将监视录象设备与长征电视台的闭路系统相连接,多次播放申诉人的个人生活镜头,对申诉人的心理、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和摧残。
> > > > > 二00二九月被诉人蔡治安专门来到阳高县,以给申诉人妹妹介绍对象为名,将申诉人的父母约到其住所,借机给申诉人的父母观看以往监视申诉人的录象内容,以此达到羞辱申诉人的父母,并侮辱申诉人的人格尊严的目的。
> > > > > 二00三年七月申诉人弟弟的一辆价值三千元的摩托车在夜间被盗,其弟弟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正在部队值班的申诉人,由于申诉人的电话内容被基地保卫处窃听,被诉人蔡治安认为有机可乘,随即来到阳高与阳高县公安局串通诬陷申诉人。
> > > > > 在申诉人探亲回家后,指使申诉人的弟媳诬告申诉人偷了她家的摩托,当地龙泉镇派出所的两名干警在既不出示任何证件、慌称有所谓的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企图拘传申诉人,在申诉人所在单位领导提供了案发当时申诉人正在基地值班的证词后,才免于被非法拘传。此事在当地流传甚广,对申诉人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此外,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还将监视申诉人的录象内容多次在阳高县电视台等媒体大肆传播,故意侮辱申诉人及其亲属,他们执法犯法肆意践踏法律和人权的可耻行径给申诉人一家造成的伤害是可想而知的。
> > > 被诉人蔡治安、 张建栋、聂会忠以及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的种种恶行,已经严重地践踏了申诉人的人格尊严,对申诉人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由于被诉人为侮辱申诉人故意扩散监视录象内容,直接损害了军队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在部队内部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种肆意侵犯个人隐私、侮辱申诉人人格尊严的违法行径发生在部队,侵害的是一个服役十年的军人。尽管现在申诉人已转业离开部队,但这种隐性的精神伤害一直伴随着申诉人。为使这种肆无忌惮的恶劣行径不再在其他军人身上发生,申诉人于 二00五年四月四日曾向上级纪律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重视,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并没有纠正其违法行径,在此后指使一些街头地痞流氓对申诉人大肆造谣和辱骂,有意制造事端,侮辱申诉人,扰乱申诉人的正常生活。我衷心希望上级纪律检察机关能从严治警,处理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让我们有安静的日子可过。
> > > > > 申诉人:李英
> > > > >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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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主题: 122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1/9 18:52:45

我朋友的朋友入室盗窃,我朋友在外面帮他看这,后来那家回来人了,看见报警了,我朋友的朋友没被抓到,我朋友在外面被抓到了,但什么也没拿,但他是累犯,我想问我朋友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吗?
我朋友只是在外面看着可是在我朋友的家里找到了几个东西不是他的,大约三千块,请问这样怎样处理
那我想问这样要判刑最多多少?最少多少?

〖版主回复〗 如果有证据证实3000元是你朋友伙同他人偷的,他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已说过了。
 
〖回复时间〗2006/1/9 23:06:36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123

   主题: 123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1/9 15:45:28

我的父母几年前离婚.我跟了爸爸,现在爸爸有找了,那时我没满18周岁但我上班了,我现在不工作了.,请问现在他们还应该给我抚养费吗?
〖版主回复〗 从法律上讲,他们已经没有给你抚养费的义务了。
 
〖回复时间〗2006/1/9 23:04:39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123

   主题: 123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1/9 15:44:41

我朋友的朋友入室盗窃,我朋友在外面帮他看这,后来那家回来人了,看见报警了,我朋友的朋友没被抓到,我朋友在外面被抓到了,但什么也没拿,但他是累犯,我想问我朋友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吗?
应该怎么判刑呢?判刑最多年判刑几年,最少能判刑几年
我朋友只是在外面帮看着,也没进去屋,他的朋友进去了,拿了多少东西不知道可能就一两白块钱吧~


〖版主回复〗 首先,如果你朋友只有这一次盗窃行为,且数额只有你所说的一二百元的话,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受刑事处罚,只受行政处罚。
其次,如果你的朋友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失窃3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即使数额不达不到较大的标准,仍构成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是由于他是累犯,具有法定加重情节,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2006/1/9 23:01:2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2234

   主题: 帮我一下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1/8 14:33:42

安律师你好,我有这么一`个事情,我小孩在犯法时未满18周岁,在学校里和一个同学吵架并打了过后,另外有一位同学就替他出头来找我小孩.我小孩就叫来了一个外效学生双方相约到外碰头,说好对方给一条香烟,我们这儿认为假的让他换他不服,过了一天他约我们去谈判,他先动手打了.当时双方都带了刀.我们被他打倒在地.外效同学就提醒把刀拿出来.也不清楚谁先拿了双方扭打起来.他右手拿刀,我们也右手拿刀,他左手抓住我们右手我们也左手抓住他右手.他一松手正好捅了上去,他打了我们2拳我们逃了.逃到学校门口有人告知我们孩子他倒下了,我们孩子吓了就去了派出所自首了,到了下午得知对方死了.一刀正好心上,后来一审开庭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性.检察院建议量刑罚10到8年,后来一审判了我们11年,不知为什么我们的一审律师要帮我们上诉,但挂名不做,上诉没变,我该怎么办.能申诉吗.申诉以后不能减刑了吗
〖版主回复〗 你好!
我非常理解您的心情,我知道现在作为一个母亲是非常不容易的,对于您更是如此,我深表理解与同情。但古语说:“人心似铁,官法如炉”,事已至此,一切也可以说是枉然。我给您解释一下吧。
首先,您的孩子犯罪时不满18岁,看来是超过16岁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他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对于故意伤害(致死),起刑点是10年;再次,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起刑点是10年,对孩子判了11年,我个人认为不是很重的,因为作为一件刑事案件里面有许多法律专业上的东西,对于非专业人士有时是不能理解的,如果他有减轻处罚的理由,那就会在法定刑10年以下量刑,看来您的孩子只是适用了从轻原则未适用减轻原则,我个人认为法院是有它的道理的;最后,律师要求上诉,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什么过错,因为在刑事审判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非法定不会加重孩子的刑罚,只会有减轻或从轻的机会;还有,我个人认为“申诉”是没有多少用处的,如把这部分精力用来教育孩子好好改造争取减刑,这应当是重要的。个人意见,仅供参阅。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6/1/9 0:32:44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温生

   主题: 存款凭据可以作为借款条据吗?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12/27 11:33:09

请问:
对方在深圳做批发生意,当时未写借条,只是通过邮政无折存款方式,存入对方帐户叁万元现金(有存款凭据),当时对方口头承诺给付利息,但对方失约,本金叁万元已还清,但承诺给付利息未悦现。如果按对方当初承诺壹万元每月给付利息贰佰伍拾元,并结合对方当时还款实际时间,本人认为对方应该按如下方法支付本人应得利益,下面计算方法合理吗?通过邮政无折存款方式存款凭据可以作为借款条据吗?可以以此依法起诉对方吗?应如何操作?
刘XX借款及计息清单
借款时间:2001年8月22日,借款总额:叁万元整(¥30000元)
第一次还款时间:2002年7月22日
第一次还款金额:壹万元整(¥10000元)
从2001年8月22日到2002年7月22日止计息时间为11个月,
应付利息:¥250元X3X11=¥8250元,
除开利息外第一次实际只还本金:¥10000元-¥8250元=¥1750元
第二次还款时间:2003年1月8日
第二次还款金额:贰万元整(¥20000元)
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3年1月8日止计息时间约6个月,
应付利息:¥250元X2.825X6=¥4237.5元,
除开利息外第二次实际只还本金:¥20000元-¥4237.5元=¥15762.5元
按以上计算方法从2003年1月9日起实际对方还应欠本金:
¥30000元-¥1750元-156762.5元=¥12487.5元
从2003年1月9日至2005年12月10日计息时间约23个月,
应付利息:¥250元X1.24875X23=¥7180.3125元
实际上对方总共还应欠款:
¥12487.5元+¥7180.3125元=19667.8125元

E_mail:avnwen888@21cn.com


〖版主回复〗 你好!
你的观点是否会得到支持,一要看对借款利息有没有约定二是约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也就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2005/12/28 18:04:04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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