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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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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日前为止还可以要求对方偿还或还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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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27 11:31:22
请问如下所述借条内容,没有写明还款期限,但法定时效已超过2年,到日前为止还可以要求对方偿还或还可以起诉吗?应如何操作?
借条
今借到温XX现金叁万圆整(小写¥30000.00)
借款人:刘XX
借款日期:99.7.28
E_mail:avnwen888@21cn.com
〖版主回复〗
你好!
可以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可能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未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一理由抗辩,并可还款法院 是支持的。如果对方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你是不好说能够胜诉的。
〖回复时间〗2005/12/28 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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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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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否应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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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26 17:41:47
安律:
这件麻烦事请您一定费心指点!
我与一家公司长期存在供货关系,我向该公司提供电梯配件,固定与我联系的是该公司业务员蔡某,但彼此业务往来一直没有书面文件都是通过电话确认,对方要货我这边发货,结帐也是以现金方式,一直没出现问题。
今年11月对方电话要求发货,但我发货后,对方迟迟未付款,后来蔡某也联系不到了。据电梯公司的人讲,该批配件已由蔡某在乌鲁木齐接收并安装在当地的一座大厦电梯上(该人愿意为我做证,并能证明蔡某曾明确向他表示给批配件是由我提供的),我为提供该批配件支付了9万元的成本。
现我以诈骗为由向该货物始发地(北京顺义)公安分局报案,但公安局不给立案,说因为我与蔡某认识就不能构成诈骗,让我直接诉讼。但是蔡某现在找不到,我怎么诉讼?他们这么说是否合理?接下来我该怎么办呢?
盼您的回复,谢谢!
〖版主回复〗
你好!
严格来讲,这个案子如果构成诈骗还是缺乏一定的刑法理论上的要件的,初步认为还是一起民事关系,因此警方不予立案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为此现在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确实有相当的困难,反过来讲也并非没有希望,即便成功也也要复杂些。个人意见,不作法律依据,供参考。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12/26 19: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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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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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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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23 21:08:38
多谢安律师,我心里有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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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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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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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22 23:26:04
悄悄话哟……
〖版主回复〗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九十九条即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你可以对照上述规定比较你们之间的纠纷,如果你也遭到了“伤害”也应当要求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如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治安处罚决定公安机关是要向你送达的,且相关权利会在上注明。另对于开除之事现在还不好说,因为是否开除其决定是要由公司作出的且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不行的。
〖回复时间〗2005/12/23 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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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主题:
我该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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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22 10:52:02
悄悄话哟……
〖版主回复〗
你好!
首先要说的是你当时的做法是欠妥当的。至于处理我个人认为还不应当那样严重,这种情况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上面”要执意追究的话我个人认为作出一定的处理决定也是不过分的,但还不至于上升到法律层面。希望你赶快找一下有关领导主动一些以利事情的后果对你是有好处的。只能如此。
〖回复时间〗2005/12/22 1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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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石
主题:
我的钱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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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20 18:24:16
朋友结我的钱,已经过了当时约定的还钱时间两年了,请问还能要回来吗?假如我起诉他,这些费用由谁承担?还有,我和他都是从农从村来城里打工的,这笔钱是在城里借给他的,请问施到我们俩的本地法院起诉,还是在借给他钱的这个城市起诉?谢谢
〖版主回复〗
你好!
你这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民诉法上的管辖问题。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诉讼时效,对于你所述情况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简言之就本案言自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算。如起过了,请让其重新打下欠条也就是说要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以使诉讼时效延长。对于管辖,如果诉讼时效已过,管辖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回复时间〗2005/12/20 18: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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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370
主题:
有关民事赔偿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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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20 13:30:13
悄悄话哟……
〖版主回复〗
你好!
你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确是有难度的。其一,在一般情况下对于问题中的服务单位,一般都有一些关于随身物品的“明示”内容,如“请保管好随身物品”特别是提醒客人如有贵重物品要寄存等等,如果洗浴中心作出了上述提示,则其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其服务就不好说有瑕疵,如果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作为一个成年人也是应当预见到的,但如果洗浴中心既没有尽告知义务又未提供贵重物品寄存设备与服务,它就应当有责任,只是大小罢了;另一方面,要看被盗设施的情况到底如何,如果窃者是用钥匙打开的与暴力破坏后盗走的其结果是不一样的;最后,就是最关键的问题,丢失物品的举证,在这里是是最关键的问题,如何对丢失物品举证也就是说如何证明被盗物品的种类与价值是本案的重点与难点。如果要解决了这一点本案迎刃而解。上述个人观点不代表结论供参考。
〖回复时间〗2005/12/20 14: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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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雯
主题:
我还能进行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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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19 22:42:29
我是一个离婚女人,当初为了支持老公的学业,我从上海带着孩子回到家乡,回家不久,他对我说为了进上海户口,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我为了他和孩子着想,同意了,现在已经三年了,三年间,他没给我寄过一分钱,也没给过孩子任何抚养费,现在他突然对我说他又结婚了,我想资询一下律师,我现在还能对他要求任何财产上的的分割吗,还有孩子这三年来的抚养费吗
〖版主回复〗
你好!
这要看你们当时离婚协议是如何进行约定的,只能按照离婚协议进行办理;如果孩子由你抚养并有抚养费约定的话,对方应按约定支付,如果没有你可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相应的抚养费。
〖回复时间〗2005/12/20 13: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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