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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请求帮助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2/8 10:39:52

悄悄话哟……

〖版主回复〗 你好:
  从保护你本人的权益出发,你应当到法院领取诉状。因为,做被告并不必然意味着败诉,而原告起诉也不必然意味着胜诉,这仅仅是法律赋与公民的权利。去法院应诉,只是一种程序的启动,而不是实体的结果。如果不去,你就放弃了答辩的权利,恰恰损害了你自身的利益。
 
〖回复时间〗2006/2/8 20:20:24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hhs

   主题: 该当何罪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2/6 16:22:30

尊敬的律师:
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扰您啦,本人有急切不解的法律问题向您请教,烦请解答。
一、基本案情
一天下午,一位市民(既车主)驾驶新购买微型面包车(价值3万余元,以于2005年5月参加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在劳务市场雇用3名打工者为其家庭装修房屋,就在带领3人回家途中,车主被其中一名打工者威逼到副驾驶位置,搜身掠走人民币300余元及首机一部,强行威逼车主不许动,嫌疑人自己驾车带着车主逃离现场,(此时另外2名打工者见状吓跑),在途中车主借嫌疑人不备之际跳车逃离并打一辆出租车追逃犯罪嫌疑人同时报警110。在110及出租车追逃途中,嫌疑人驾车撞伤一人后没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在继续逃跑途中又将我一位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亲属当场撞死,还继续逃跑,途中驾车撞树后被警方抓获。该嫌疑人无正常驾照且醉酒(喝1斤多酒)。
二、目前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为“抢劫罪、交通肇事罪”数罪。
三、问题请教:
1、我们家属认为:此案并非是普通交通肇事而是抢劫在先继续逃逸,此类的交通事故是抢劫犯罪逃逸中不顾他人安全造成先伤后死两起事故且继续逃逸属于故意,是抢劫犯罪的延续,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应指控为“具有致人死亡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向检察机关提出:依据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规定应报转上级检查机关受理。我们的看法对吗?
2、嫌疑人该当何罪?
3、可以依据“道路安全法第76条”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谢谢!


〖版主回复〗 你好!
我个人是同意你们看法的,应当定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宜,只是个人意见。对于赔偿我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回复时间〗2006/2/6 16:35:21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李赟

   主题: 关于工资的事情请教您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2/6 9:05:38

安律师你好,想问你一个事,现在我和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签定的是三年的合同,工资一直是1600/月,休息日和国定假日加班均1倍工资,不加班没有.我想问这两件事是不是都可以提出仲裁!
〖版主回复〗 当然可以。
 
〖回复时间〗2006/2/6 16:27:27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默子

   主题: 请帮帮我!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2/4 9:27:20

你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租了个门头房开个家服装店,昨天,店里天花板上的消防喷头冻暴了,把整个屋子都淹了,包括我所卖的服装和一些其它用品,现在虽然不喷水了,但是现在天花板也塌了,也不能通电,衣服也淋坏了,致使我现在不能营业,我打电话找房东,房东说是天灾人祸,与他无关!我想请问您,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麻烦您尽快答复我!大过年的,真是伤心呀!
〖版主回复〗 你好!
我个人认为其损失应当由房东来承担,你可与其进行协商,如不成可起诉。
 
〖回复时间〗2006/2/4 20:23:55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T-90

   主题: 身份证号码错如何改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2/3 17:33:15

我的身份证号码在91年首次办理时正确真实,但是在95年毕业后来到开封参加工作前,迁回户口上的身份证号码不知道为何却错了,然而同时办理的身份证却正确,当时没有在意.现在办理的新身份证上号码与户口上的号码一致,但与工作单位及各证书上注册号码不同,我想将新办理的身份证号码改成正确的老号码,请教如何办理
〖版主回复〗 你好!
请到你所辖派出所要求更正即可。
 
〖回复时间〗2006/2/4 20:24:57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小欣

   主题: 学历要求咨询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2/1 12:15:49

安律师您好:
我想报函授本科,可我现在是专科学历,正在事业单位上班.请问国家学历要求是最终学历还是逐次的学历?

〖版主回复〗 你好!
对于你的问题我还真是有点看不太明白,但我个人认为“专续本”是可以的,对于单位对于学历的要求因单位不同因此也是是不一样的。
 
〖回复时间〗2006/2/4 20:27:31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吴燕

   主题: 法院两次违法如何赔偿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1/30 13:46:56


尊敬的律师同志:
春节好!
2000年,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债务8万元,并确认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12‰的利率。判定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明确告知被告,逾期不还,计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历时五年,至今未能执行,原因是初审法院先是在保全被告房屋时,未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至于被告将已保全的房屋用做抵押贷款;而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又未对被告可供执行的另外两套房屋和其他财产履行监管职责,被告在2003年底被执行过程中,将该两套房屋及其它财产顶债转移,现已无财产可执行。上级法院已于2005年底,对初审法院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两次程序违法进行了确认,并判定原告可向初审法院申请赔偿。
在处理赔偿中,初审法院认为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即只同意赔偿2000年判决被告偿还的8万元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赔偿义务包括8万元债务和五年来的利息(以原双方约定的月息12‰的利率计算,或法院通知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都属直接损失,全部应该由初审法院赔偿。
请问该案法院应该赔偿的直接损失如何认定,该不该计算利息,如何计算。对于原告更有利的赔偿方式:是直接申请法院赔偿,还是申请法院认定被告在被执行过程中顶债转移房屋的行为无效追回执行?
恳请赐教。
吴燕

〖版主回复〗 你好!
在这里我个人认为“直接损失”应当是指原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金额,即本金及利息。
 
〖回复时间〗2006/2/4 20:30:1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李云

   主题: 我辞职老板不让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6/1/26 11:30:50

本月7号,我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老板主观的认为公司若不同意,我的行为就是违反合同的,当然他的想法是错误的!但是已近春节,总不成现在和他闹起来,那样工资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到!我是想问,若是因此出现扣除工资或工资拖欠的情况,应该怎么做?做好什么准备?
劳动法里一般劳动者每月休息是多少天?有无特例?
谢谢你!

〖版主回复〗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据此,你应当保留能够证明你提出书面辞职的时间且该辞职通知公司已在确定时间收到的证据。
  如果出现纠纷你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2006/1/26 15:26:25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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