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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男人

   主题: 咨询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4/12/11 23:08:18

安律师您好:
有个事情象您咨询。
我有个朋友今天下午在桑拿浴洗澡,由于地滑,不慎摔倒。脸部两处明显伤痕。门牙摔断一颗,摔活动两颗,另外一个门牙摔掉一半,上下嘴裙都出现破裂淤血。经医院诊断,治疗费用要花2000元左右。目前呢洗浴中心只答应赔偿治疗费用,其它的不承担。我朋友现在吃饭费劲,连烟都抽不了,看上去比较难过。而且短时间内治疗不好,起码一个星期到半个月。现在他本人要求洗浴中心赔偿5000元加上治疗费用。请问安律师这个要求过分不过分?(自己觉得是他是在洗浴中心消费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并且是由于地滑摔倒)

〖版主回复〗 您好:
  你朋友要求商家给予赔偿的要求并不过分,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再有,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上述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也有相关的规定,在您所述情况中,商家对服务存在着瑕疵(诸如地滑,没有设置相关的防滑措施或设置相关警示语等)所造成的侵害,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商家对服务中所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是不成问题的,但这里存在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对商家责任大小的认定;二是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也就是说到底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该赔的应赔多少,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商家自愿赔则法律不予干涉。我的回答不知您是否看懂了?欢迎您的光临。

 
〖回复时间〗2004/12/12 21:09:4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主题: 真诚请教安律师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4/12/10 10:29:54

谢谢安律师,您回答的很详细,回复也很快,的确我也上过其他的律师咨询网站,都要先注册,您的这个网站不错,能为大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真实万分感谢!我现在是在北京,不过出工伤的人不是我,是我的家人,工伤也不是在北京出的,是在河北农村,伤残鉴定是在石家庄做的,雇佣单位不肯索赔,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真让人烦恼!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版主回复〗 您好:
不必烦恼,谁也不愿碰到这种烦恼的事情。既然事情已经出了,就要想办法去努力解决。但是,所用的手段与方式必须正确,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对你的亲友深表同情,我对你的心情十分理解。会好的,一切都会好的,别着急!
 
〖回复时间〗2004/12/10 19:20:2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小怪

   主题: 小怪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4/12/10 9:13:14

安律师人非常亲切,做事认真。我和他一起做网站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最后,还成了不错的朋友,我这不也时不时溜达看看,希望你们没事也来看看,有什么事或朋友的事只要是法律上的,写上无方。他的回复很迅速的,比别的站点好多了,又要什么这注册,那交钱,不交的就很长时间才恢复,一点没有效率。

〖版主回复〗 小怪:
看到你的话我心里十分感动,真诚感谢你的帮助,没有你的努力,也没有网站的今天,我们是朋友,以后的路还很长,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前行!
 
〖回复时间〗2004/12/10 19:22:26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烦恼人士

   主题: 回复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4/12/9 11:31:20

安律师,你好!
  没想到你的回复这么快,万分感谢!
  你的一番话让我的烦乱思绪总算有了一个条理,我决定采纳你的意见,先接受。如果法院能够将迟延履行金(一年零一个月)一并在评估价格中扣除,我可能需返还6000元左右,这样的话我的损失不足1万元,我认了。申请国家赔偿将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我不想再和法院纠缠下去了,打官司太难了。。。。
  最后由衷的说一句:感谢你,感谢你建立这个人性化的网站!

〖版主回复〗 您好:
  千万别客气,您能到我的网站是我十分高兴的事情,能为您提供一点帮助也是我为之高兴的事,希望常来!
 
〖回复时间〗2004/12/9 19:32:5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主题: 真诚请教安律师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4/12/9 10:25:42

请问工伤五级伤残,应该如何赔偿,是私企,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对索赔有没有影响?也许我问的不够专业,安律师能否回答我?
〖版主回复〗 您好:
  首先,您与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但在实践中您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构成工伤事故,是与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样对待的;
  其次,关于赔偿标准,当前的有关规定是这样的,供你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您在北京出的工伤,那么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回复时间〗2004/12/9 19:43:5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烦恼人士

   主题: 真诚请教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4/12/8 14:32:04

安律师,你好!
  法院于2003年11月判决债务人于12月30日前偿还我借款5万元,后逾期,我申请执行,执行中债务人与我达成和解协议,用其制冷设备抵顶欠我的债务及诉讼费55,600元,和解后,我们双方签署交接据,写明所有权自交接日起转移与我,然后又达成租赁协议,债务人继续租赁使用该设备,一个月后交付租金1万元,后租金未交付,我将机器设备出卖57,000元,但在拆除机器过程中,债务人百般阻挠,锁门锁窗,不允许将机器拆除,没办法之下我只得再次起诉要求返还租赁物,并请求先予执行,在先予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其机器设备价值30万,当初顶债显失公平,是因为要继续租赁该机器所以才同意用机器顶债(而事实上,交接据的时间早于租赁合同的时间),要求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法院同意,对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11.6万元,认定顶债显失公平而且认为机器设备未实际交付,视为和解协议未履行。据此法院以审监程序将原执行局的因双方合解致执行案件终结的裁定书撤销,恢复执行,我只得将租赁合同诉讼撤诉。恢复执行中将该机器设备拍卖,经三次降价,最终保留价格为7.1万元,无人竞买,拍卖程序结束,现法院要求我将该机器设备以7.1万元的价格接受,此时据和解协议被撤销已历时四个月的时间,经我找寻买主,只有人愿以5万的价格购买该机器设备,被执行人本身负债累累,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称如我不能接受该机器,可由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接受,到时我将面临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的局面,我如接受,需返还差额款1.6万元,机器设备买得5万,最后我的债权只能实现3万元,这些令我气愤难当,实在不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请安律师指点迷津!
  另有一法律问题请教:占有改定在实践中是否得到运用,如法律承认占有改定,我的和解协议应视为已履行,所有权转移,法院在未开庭调查的情况下撤销和解协议的程序是否违法?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版主回复〗 你好:
看到了你的问题,现在对此案陈述一下我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首先,我个人认为,如果你与对方在执行过程中所棕成的“以物抵债”的协议是在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又且是在人民法院执行员的主持下达成的,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个“和解协议”是合法并有效的。双方必必须执行。如被执行方对于该和解协议不执行,你可再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但从你述看来,此和解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
  我国民法中,对于“显失公平”是有严格界定的。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是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明显对于自己有重大不得的行为。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与掌握,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特别慎重。通过你的描述,是看不出有这种情形的。
  关于“占有改定”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学理论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的交付有两种形式: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而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实现动产的交付,而采用能够一种特殊的变通的交付方式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的交付主要有三种交付形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移动产时,如果希望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我认为本案中是你已与被执行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各解协议,并该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交接手续),此时,那套设备的所有权已转移到你的名下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也可以说设备产权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财产转移后,你又与对方对该财产达成了租赁协议,我个人认为守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这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决不能因为双方主体的特殊性而与前述执行案件牵连混淆在一起。
  法院的做法,我认为值得商榷。具体它为什么这样做,这里我不便多说。
  事情既然到了现在,明智的做法应当是先把设备留下,如拿不到宁可先行支付一些钱,也要把“大头”先占下,以免造成更大损失。下一步,再通过正当手段,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申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解决。
  最后要说的是,造成今天的结果你自己是有些责任的,“以物抵债”如达成就可以了,你为什么还同这样的人再次合作呢?如他当时提出以合作为条件,你不同意,要求法院强行拍卖财产就行了嘛。
 
〖回复时间〗2004/12/8 20:25:24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刘磊

   主题: 法律咨询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4/12/8 12:38:04

安律师您好。
我有个问题向您请教。我的小孩今年13岁了,一天中午在学校门口被一外校的高中生给打了。起因是:中午放学后,我儿子和几名同学到校门口买东西,在回学校的路上遇到了一个常到学校门口去抢学生的东西和钱的高中学生,他让我儿子到学校里叫一人,我儿子不同意,和同学一起往回走,再离学校有10米时,便觉有人从后面拽住上衣的帽子,同时腰部被撞了一下就向后摔在地上失去知觉了。过了一会儿醒过来后看见该高中生站在他的头部问他:“你为什么不帮我叫人?”我儿子的同学把我的儿子从地上搀起来后我儿子说:“我为什麽要给你去叫人?”说完后该高中生又要冲上来打他,被同学给拦住了,我儿子跑回了学校。在学校里同学们告诉他在被肖研打晕过去后,肖研又踢了他许多脚把他踢醒的。当天晚上我儿子因脑后被摔了一个大包只能趴在床上睡,一夜醒了5-6次。
第二天到学校上楼梯时摔了一交,老师看到后问清事情经过后通知了我们,并让我们带儿子到派出所报案。我们要求警方严惩凶手!警察在调查后告诉我们:肖研今年只有15岁多一点,只能批评教育,并让其家长赔付医药费。
我儿子因为头晕已经3天没上学了。
请问安律师我们该怎麽办呢?希望您在百忙之中帮帮我们,谢谢了。

〖版主回复〗 你好:
  这个问题应当这样做。
  一、先为孩子看病,这是一个关等的大事,当然,如果孩子没有大事更好,如果有大问题要马上去正规的、相关水平较好的医院诊治,注意保存各种票据;
  二、在为孩子年病的同时,先后要找到你们孩子和打人孩子的学校,向学校负责人如实反应情况,并做好沟通工作;
  三、如果你述情况准确,派出所的回答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或采取相应的治安处罚措施;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法定外,不负刑事责任。只能负民事责任。此案中,因施害人十五岁,在民法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2004/12/8 20:47:17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主题: 不错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4/11/25 20:26:59

初来乍到,请多关照。律师网站也看了不少,总觉得他们的商业味太浓,而安律师网站给人的感觉清新,朴实,随意,不张扬,有信任感,就象邻家的大哥。请问安律师,如果聘请个人法律顾问,价格几何?又包括哪些内容?
〖版主回复〗 首先谢谢你对我网站的关注。其实做网站就是宣传自己,想没有商业气息也很难,我只是尽量保留一些自己的个性在里面。个人法律顾问涉猎的范围很广,包括个人经济活动,婚姻家庭诸方面。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出具法律意见,审查合同,进行谈判,参与诉讼、仲裁,见证。主要分为诉讼和非诉业务。至于收费,根据业务量,具体协商。可按件支付,也可按年度支付。当然,如果我们成为了朋友,在一些时候,义务帮忙或提供法律援助也是可以的。总之,不打不相识,打过交道,才知道一个人的能力及是否值得信任。不是吗?
 
〖回复时间〗2004/11/25 20:45:39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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