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 微信号码: beijinganlushi

 安律师QQ: 法律帮助点这里
 网络维护:法律帮助点这里[管理]
作者信息   留言信息
陈平

   主题: 我可以告房主缔约过失吗?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1 16:03:34

安律师:没想到这么快就有了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请问,我可以在中介那取证,证明房主曾经我们双方有过买卖房屋的真实意识,告房主缔约过失可以吗?但我对缔约过失的概念不是很清楚。

〖版主回复〗 您好:
所谓“缔约过失”,是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一种情形。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给过失责任。
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主要为合同前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主要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一点很重要。
缔给过失责任的实践意义在于有利于交易的促成,维护交易的安全。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在当事人合同订立过程中鼓励人们大胆地寻找交易伙伴,一旦遭受损害则以此寻求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该规定提醒人们要认真诚实地对待交易对象,否则因为自己的过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这种先契约义务或者叫作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它是当事人信用的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并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义务。
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因为您在贴中并没有将事件叙述的十分清楚,故此我也是半看半猜地进行初步判断。您的情况可能是第2种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第3种“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情况。对于第3种情况,分述为1、一方未尽通知、协助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2、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而让对方当事遭受损失的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一方未尽照顾、保护的义务使对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损失的存在,这种损失一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二是没有尽到照顾、保护的义务使对方造成的损失;2、行为人有过错。“过失”即为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对方已构成合同法上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话,最大可能也是基于第2种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第3种“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情况。但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对方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方可诉之赔偿,反之当慎。
前述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妥处,还望承涵。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5/21 21:00:18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陈平

   主题: 我该怎么办?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1 10:12:12


安律师:您好!
4月份中旬我通过一物业代理介绍(中介)看好了一套二手房,房主也同意并确定了房价最多减下3000元,因中介说今年6月1日可能全国统一增加交易税,办理过户也要一个月左右,为了双方的利益,我们叫中介那边通知房主来签合同,我这边将还差二个多月就到期的二年定期存款从外地取出来,又要老家的亲戚把房处理后来住我们的房,谁知5.1过后房主就不接电话,再过几天说房主的老公不想买了,我们听了都很气愤,一大堆人住在一起,小孩学校下学期搬迁二手房离校近些,78岁的老人天天问这事,一时半会也找不到较理想的房子,主要是淹不下这口气,我的三大损失:1、定期利息几千元和路费;2、老家亲戚的房子卖了又买又要加万多元;3亲戚来去的路费几千元等;由谁来赔偿?
我还是很想买下此房,律师大人请给我出个主意吧,我可以告中介赔偿吗?此二手房正在出租,我们可否根中介要这笔租金作为赔偿,或阻止此房出租呢。我盼着您们早日回复。
谢谢!

〖版主回复〗 您好!
看到了您的信息,很是为您着急.理解您的心情,但理解并不能表示事情可以按照您的意志去转移.
首先,我认为对于您买二手房所采取的方法与步骤缺乏一定的经验.从您所述情况看您现在还不能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更不能要求房主赔偿或认为的其他行为.
其次,您应当审查中介公司的真实性,也就是说这个中介公司是否可以有权进行房屋中介,如果其无权行使中介行为,那么其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有时您的权利在法律上也不会得到支持;
再有,您与中介公司之间是否签订了有关房屋买卖的中介合同,这是最关键的,如果签订了合同那么就会有了解决问题的依据,如果没有或仅仅是口头上的,那么您就无权要求中介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房屋中介公司是合法的且其口头承诺是其承认的;
最后,您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房主为您去作什么,也就是说,您可能要为自己的不懂法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回复时间〗2005/5/21 14:11:27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小林

   主题: 怎样才能拿回土地?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0 19:13:47

我爷爷曾买一块地,后来队里收去,而当时的地契被一个邻居偷窃烧掉了。因为她不识字以为不值钱,而只保存了一些银器。当时很多人都知我爷爷买地的事,。因为在地被收前家里一值在那个岭上砍柴。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块地还能拿回吗?
〖版主回复〗 您好!
再次收回这块地的可能性是极小的,我认为不行.
 
〖回复时间〗2005/5/21 14:14:0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小黄

   主题: 这套房是我公公的吗?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17 17:22:15

我公公在1992年买下他父亲分的一套福利房,当时公公和他的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后,他们不买,我公公才买的,并在1999年去我公公同他父亲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
公证,至于房屋产权证上他父亲要求写他的名字,公公也没多想就答应了。可现在他父亲要求卖掉这套房子,我公公不愿意,且问他父亲有权卖吗?我公公所持有的公证书有效吗?

〖版主回复〗 您好!
首先,这套房子并不属于你公公,其法律上的产权应当属于你公公的父亲;
其次,公正遗嘱并不生效,其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你以公公的父亲死亡为生效条件;
再次,你公公的父亲有权变卖房子,但其应当退还当初你公公为购此房所交付的房款,另你公公代付的房款应当有证据加以证实。上述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2005/5/19 0:05:26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主题: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17 16:03:45

哇,贵站人气好旺,给你加点人气!


手机铃声下载手机铃声下载FLASH动画音乐MP3小游戏手机铃声下载手机铃声下载免费电影下载手机铃声下载手机铃声下载游戏下载破解外挂免费电影下载免费电影下载在线电影两性电影收费电影成人电影激情电影免费电影下载在线电影两性电影收费电影成人电影激情电影手机铃声下载

人气越高世界排名越高哇!


 
〖回复时间〗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ONLY

   主题: 续2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17 10:21:56

安律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在您的回复中我感觉到你是一个既负责任又专业的资深律师,因此我相信您,我想我可以把我的具体情况简单给您描述一下:
  我是86年毕业于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同年9月分配到海淀区分局下属的派出所工作.在工作期间立过个人二等功,多次集体三等功等.在93年的3月18日在开车上班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我正常行驶(车速20小时/公里,当时正好要左传),被在我左后侧逆行线上同方向过来的车(事后知道那车是中央领导的车)撞上,交警出的现场只说:给领导修修车就行了.当日晚,我被单位领导带到分局,以"违章驾驶"被拘留7天.回到单位后领导让我回家等通知.6月28日我收到一纸通知,内容是:经市局审批,你于3月10日限期调出,限7月5日前办理手续,后果自负等等.我便找到领导理论,答复是:"你的事情太大了,我也抗不住,你先找地方调走吧".10月我便收到一便签,上写:由于你逾期未办调理手续,经研究,市局批准,按自动离职处理.落款是分局政治部,并加盖公章.
  整件事经过就是这样.为此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没有生活来源,94年老婆与我离婚,并带走1岁多点的孩子.我几乎失去生活的勇气.我不停的找单位领导,答复是:等他们下台吧,即使打官司也不会赢的.我默默的等待着.
  最近得知:当年的那些领导基本都不在位了,尤其是那位中央的领导.我抱一线希望,想为自己找回我的工作权利.
  以上是我的具体情况,不知说明白了没有.我知道律师一般不接打不赢的官司.因此,我在这里咨询您,十分感谢您!

〖版主回复〗 您好!
这两天挺忙的,没有及时回复您 见谅!
我上次已经说过,我有一种感觉,意识到您的案子比较棘手,但确实如此。
首先,我对于您的情况深表同情并致真诚的理解;
其次,您之所述无论是否有“水份”,但我感觉大体是差不多的;
再次,您的情况现在看来确实很难处理,即便去处理其结果也可能是没有结果的一场游戏而已;
还有,您所说的律师不愿接不好打赢的官司,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他为委托人提供的是法律规定下的法律服务,并不以是否打赢为其接案的前提;
最后我要说的是,也许你是对的,也许你是被冤枉的,也许你是无辜的或者受了许多苦与愁,但我认为:作为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一定要面对现实,对于这件事我只能这样说,这个倒霉事就让你赶上了,你是一个“倒霉蛋”而已;所以我认为应当放弃或忘掉那份“工作”,去努力适应社会,寻找更好的更加适合你的职业,也许会成功的。
如果你还在这条不知应当驶向哪里的航船上毫无目的的继续“漂荡”的话,失去的也许会更多。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5/19 0:22:1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ONLY

   主题: 关于"时效"续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16 14:56:39

安律师:您好!
  感谢您及时回复我,我想我的事情有点麻烦,涉及到比较显要的领导所以属于比较敏感的问题,恐怕协商解决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我就是要坚持打官司,我现在所有的证据就是当时没有履行正常的手续(用便签纸写下几个字,落款是区分局的盖章)而让我离职.如果调查起来,证据是确凿的,有律师会接手这种案子吗?

〖版主回复〗 您好!
其实说句心里话,直到现在我也不清楚您到底是遇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案子”,但从直觉上感到还是有些棘手的。作为一名律师来讲,从常理上讲,只要是属于律师收案的业务范畴,律师就应当或可以接案。但对于一个对委托人负责任的律师来讲,在充分了解委托人案情后,律师会作出一个初步的判断给当事人,当然这也只是一个律师个见,是否决定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取决于委托人。您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再作决定。更重要的是要把真实情况全面地反映给律师,这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建议您找一信得过的律师面议后决定。同时也提醒您,律师付出劳动是有价值的,切不可盲目“涉诉”。
 
〖回复时间〗2005/5/16 21:12:0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ONLY

   主题: 过时效的案子如何解决?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16 13:01:02

安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警察,十年前因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而被错误调离工作岗位的.自今没有正式工作.十年来,我一直不断的申述,由于当事人都在位,无法解决我的问题,好心人给我的答复:等他们都下台再说吧.如今我终于等到了这一天.但法律界人事却说已过了时效.对于这样的事情我只能接受吗?有没有其他解决的办法?烦请恢复为盼!
谢谢!

〖版主回复〗 警察先生,你好!
刚刚看到您的贴子,因为没有说的太详细,因此我也就凭一点所谓的“经验”给您说一下自己的看法,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首先,在我国民法是确有“诉讼时效”这一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以法定的形式要求当事者尽快地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某种不确定的游离的法律事件得以在有效的时间内予以确定。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对于人身伤害的应为一年。但作为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之说,但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您贴中所述,确实是时间跨度太长了具体情况又不得而知,如果真的过了诉讼时效,您就会在法律上失去胜诉权,但您的自然权利仍然存在;换句话说就是您可以起诉但不能胜诉;
如果您一直“申诉”,使该诉讼时效一直处于反复“中断”状态,且这种中断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还是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的,但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是极小的。
现在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协商解决也可以说是调解解决,这种调解可以自行进行也可以找有关人士或相关单位与领导协助。
如再有什么疑问,请记住我的网址,我会尽力为您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感谢您的光临。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5/16 14:18:06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关键字
1278 条留言 [ <<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 顶部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