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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没想到这么快就有了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请问,我可以在中介那取证,证明房主曾经我们双方有过买卖房屋的真实意识,告房主缔约过失可以吗?但我对缔约过失的概念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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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复〗
您好: 所谓“缔约过失”,是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一种情形。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给过失责任。 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主要为合同前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主要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一点很重要。 缔给过失责任的实践意义在于有利于交易的促成,维护交易的安全。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在当事人合同订立过程中鼓励人们大胆地寻找交易伙伴,一旦遭受损害则以此寻求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该规定提醒人们要认真诚实地对待交易对象,否则因为自己的过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这种先契约义务或者叫作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它是当事人信用的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并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义务。 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因为您在贴中并没有将事件叙述的十分清楚,故此我也是半看半猜地进行初步判断。您的情况可能是第2种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第3种“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情况。对于第3种情况,分述为1、一方未尽通知、协助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2、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而让对方当事遭受损失的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一方未尽照顾、保护的义务使对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损失的存在,这种损失一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二是没有尽到照顾、保护的义务使对方造成的损失;2、行为人有过错。“过失”即为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对方已构成合同法上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话,最大可能也是基于第2种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第3种“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情况。但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对方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方可诉之赔偿,反之当慎。 前述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妥处,还望承涵。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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