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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超

   主题: 学校无理开除,无人来管!起诉?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3/8 15:54:02

您好!
我叫谭超,(现住辽阳灯塔,电话:0419-8337213)中共党员,曾获辽阳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003级学院“优秀学生”,连续两次二等奖学金。2003年来到于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由于家庭贫困,在学校的私自开的商店里勤工助学.在今年6月一天,商店里丢里248元钱,主管商店的学生诬陷我,将我解聘.我不服,就找到学校领导学生处的丁处长等,可是,学校领导却不作为.现在这件事情对我的影响很不好,我感觉我的人格受到了侮辱.现在学校将我开除了,请问:我应该找谁说理呀!
那是因为在04年6月的一天里,服务点里丢了248元钱。原任服务点经理张喜东诬陷我拿了钱,而将我开除。我不服,就接连向学校反映,学校领导不作为,而得不到任何说法。这件事情弄的全校人人皆知,严重影响了我个人的生活和正常学习。我感觉我的人格受到了侮辱.
张喜东同学原任商店经理先以我是商店的主要负责人为借口开除我 ,没有得逞;又以曾经给女生打过电话为借口开除我,又未得逞;最后又改为曾经喝过酒等等为借口,开除我。事情发生以后,当我找到学校学生处丁处长的时候,丁处长无数次的承诺均没有兑现。先是承诺3天后服务点关门,10个营业员全下;过了一周又承诺,明天就关门;两周后,又承诺立刻甩货,一周内关门;半个月后又说,临近期末,待下学期重新聘用营业员。知道现在,丁处长也没有兑现自己的诺言。身为学校领导不能说到做到,出而反而。我一气之下,我便砸了大学生服务点的柜台,做出了我人生的第一次错事、难以挽回的蠢事。
之后学校找来了家长,要求赔偿,如果赔偿就不开除,父母东挪西借的凑到了2000元,可是学校对于我被诬陷头东西的事情,之字不提!12月12号,丁处长让我在早操时间做检讨,我就将事实说了一次,她认为和他想的不一样,十分生气。就建议学校开除我。一个星期之后,学校的处理文件下来了将我开除,赶出校园,我的大学梦就这样被人打碎了。而整个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我都是最大的无辜者,最后牺牲的却是我一个人。难道所有的责任都在我吗?难道我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吗?
此时此刻再多的言语也表达不了我内心的伤痛。希望有关人士能够站起来,为我这个农村出来读书的大学生做主!我能告学校和诬陷我的人吗?我还能回到学校学习吗?
谢 谢!



〖版主回复〗 你好:
  无论是什么原因的“开除”,对于你的心情我是十分理解的。现在要作的是:
  一、开除的原因。也就是说,校方对于一个“违纪”学生的任何处理都要有根据,特别是“开除”一个学生,必须要具备法定理由。如果因为所谓“偷窃”行为被开除,一个是要有偷窃行为的发生,这种行为的认定必须是有如公安等法定部门才有权力作出;二是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学校的规定 ,而学校的规定是否符合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你首先应当正式向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给出该学校的开除决定是否合理的行政结论,如果他们的结论维持了学校的决定,你可起诉其行政决定的违法,如果未支持学校的决定,则你可要求恢复学籍;
  三、作为学校其性质是事业性的法人单位,因此你只能先行通过其主管部门也就是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理,事到现在,你再找这个学校已是没有任何用处的。
 
〖回复时间〗2005/3/8 23:30:3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谭超

   主题: 学校无理开除,无人来管!起诉?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3/8 15:53:29

您好!
我叫谭超,(现住辽阳灯塔,电话:0419-8337213)中共党员,曾获辽阳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003级学院“优秀学生”,连续两次二等奖学金。2003年来到于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由于家庭贫困,在学校的私自开的商店里勤工助学.在今年6月一天,商店里丢里248元钱,主管商店的学生诬陷我,将我解聘.我不服,就找到学校领导学生处的丁处长等,可是,学校领导却不作为.现在这件事情对我的影响很不好,我感觉我的人格受到了侮辱.现在学校将我开除了,请问:我应该找谁说理呀!
那是因为在04年6月的一天里,服务点里丢了248元钱。原任服务点经理张喜东诬陷我拿了钱,而将我开除。我不服,就接连向学校反映,学校领导不作为,而得不到任何说法。这件事情弄的全校人人皆知,严重影响了我个人的生活和正常学习。我感觉我的人格受到了侮辱.
张喜东同学原任商店经理先以我是商店的主要负责人为借口开除我 ,没有得逞;又以曾经给女生打过电话为借口开除我,又未得逞;最后又改为曾经喝过酒等等为借口,开除我。事情发生以后,当我找到学校学生处丁处长的时候,丁处长无数次的承诺均没有兑现。先是承诺3天后服务点关门,10个营业员全下;过了一周又承诺,明天就关门;两周后,又承诺立刻甩货,一周内关门;半个月后又说,临近期末,待下学期重新聘用营业员。知道现在,丁处长也没有兑现自己的诺言。身为学校领导不能说到做到,出而反而。我一气之下,我便砸了大学生服务点的柜台,做出了我人生的第一次错事、难以挽回的蠢事。
之后学校找来了家长,要求赔偿,如果赔偿就不开除,父母东挪西借的凑到了2000元,可是学校对于我被诬陷头东西的事情,之字不提!12月12号,丁处长让我在早操时间做检讨,我就将事实说了一次,她认为和他想的不一样,十分生气。就建议学校开除我。一个星期之后,学校的处理文件下来了将我开除,赶出校园,我的大学梦就这样被人打碎了。而整个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我都是最大的无辜者,最后牺牲的却是我一个人。难道所有的责任都在我吗?难道我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吗?
此时此刻再多的言语也表达不了我内心的伤痛。希望有关人士能够站起来,为我这个农村出来读书的大学生做主!我能告学校和诬陷我的人吗?我还能回到学校学习吗?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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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超

   主题: 学校无理开除,无人来管!起诉?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3/8 15:53:21

您好!
我叫谭超,(现住辽阳灯塔,电话:0419-8337213)中共党员,曾获辽阳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003级学院“优秀学生”,连续两次二等奖学金。2003年来到于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由于家庭贫困,在学校的私自开的商店里勤工助学.在今年6月一天,商店里丢里248元钱,主管商店的学生诬陷我,将我解聘.我不服,就找到学校领导学生处的丁处长等,可是,学校领导却不作为.现在这件事情对我的影响很不好,我感觉我的人格受到了侮辱.现在学校将我开除了,请问:我应该找谁说理呀!
那是因为在04年6月的一天里,服务点里丢了248元钱。原任服务点经理张喜东诬陷我拿了钱,而将我开除。我不服,就接连向学校反映,学校领导不作为,而得不到任何说法。这件事情弄的全校人人皆知,严重影响了我个人的生活和正常学习。我感觉我的人格受到了侮辱.
张喜东同学原任商店经理先以我是商店的主要负责人为借口开除我 ,没有得逞;又以曾经给女生打过电话为借口开除我,又未得逞;最后又改为曾经喝过酒等等为借口,开除我。事情发生以后,当我找到学校学生处丁处长的时候,丁处长无数次的承诺均没有兑现。先是承诺3天后服务点关门,10个营业员全下;过了一周又承诺,明天就关门;两周后,又承诺立刻甩货,一周内关门;半个月后又说,临近期末,待下学期重新聘用营业员。知道现在,丁处长也没有兑现自己的诺言。身为学校领导不能说到做到,出而反而。我一气之下,我便砸了大学生服务点的柜台,做出了我人生的第一次错事、难以挽回的蠢事。
之后学校找来了家长,要求赔偿,如果赔偿就不开除,父母东挪西借的凑到了2000元,可是学校对于我被诬陷头东西的事情,之字不提!12月12号,丁处长让我在早操时间做检讨,我就将事实说了一次,她认为和他想的不一样,十分生气。就建议学校开除我。一个星期之后,学校的处理文件下来了将我开除,赶出校园,我的大学梦就这样被人打碎了。而整个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我都是最大的无辜者,最后牺牲的却是我一个人。难道所有的责任都在我吗?难道我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吗?
此时此刻再多的言语也表达不了我内心的伤痛。希望有关人士能够站起来,为我这个农村出来读书的大学生做主!我能告学校和诬陷我的人吗?我还能回到学校学习吗?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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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尚平

   主题: 六级伤残应用什么条例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3/4 11:59:11

悄悄话哟……

〖版主回复〗 你好:
  如果你受到伤害并到有关部门依法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后,会得到一个伤残级别标准,就是你所讲的几级伤残,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会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指数,然后再根据规定进行赔偿计算。你所“需要”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查阅后确定赔偿额度。
 
〖回复时间〗2005/3/5 12:00:38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高 尚平

   主题: 六级伤残应用什么条例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3/4 11:41:14

安律师; 
请问六级伤有什么条例,陪尝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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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虹

   主题: 很难抉择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3/1 9:53:33

安律师:
我知道婚姻乃人生大事,况且我们走到一起是多么不容易,所以我一直不愿意提离婚之事,可是这样长期分居,我是多么痛苦,他也不会快乐,究竟应该何去何从,我真的很困惑,我和他谈过很多次,可是每次都让我很失望,我该怎么办呢?

〖版主回复〗 你好:
  你的心情我非常理解,我对你的两难诀择也深表同情。然而很是遗憾,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你这个问题我不能作出回答。无论如何选择,主动权永远都在你的手里。但我始终认为,有些事情应当“慎思、慎行”。
 
〖回复时间〗2005/3/1 15:03:36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小虹

   主题: 误解我了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2/28 13:01:03

安律师您真的误解我了,我并不是个看重金钱的人,当初我和先生结婚时他一无所有,既没房子也没金钱,我不顾家庭的反对,毅然和他走到了一起,后来我们分居是因为双方家庭的矛盾造成的,并非我们本愿,所以我一直希望他能和我一起,想办法解决双方的矛盾,可是我等了两年,他仍然束手无策,也不想解决,就这样拖着总不是办法。孩子抚养费的事我从未向他提起过,如果他真的不愿意承担,至少说明一点,我和他分手是对的。
〖版主回复〗 你好!
你也可能误解了我的意思。从你这一条信息来看,实际上你们之间矛盾的产生还是基于双方的家庭锁事,我认为如果是因为双方各自的大家庭而使一对本无太多个人恩怨的夫妻反目,对于你们之间是不明智的;对于你们两个家庭来讲也是他们要犯的最大的错误,可能这个错误还是无法挽回的。因此你应当谨慎考虑再作行动。
另如果你采取了离婚行为,对方确无意再与你共同生活,我认为也再无必要因为金钱与对方纠缠而已,根本谈不上你是否“爱财”与否,我这样说你能明白吗?
为了你们的子女,另双方并无根本上的矛盾,我建议还是双方坐下来好好地谈谈,有些事不一定非要上法庭去解决。
 
〖回复时间〗2005/2/28 16:58:5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小虹

   主题: 咨询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2/25 12:00:29

谢谢安律师的提醒,上学和就医的收据因单位可以报销一部分而入了单位的帐,因从未考虑过离婚之事,所以很多票据都未保存下来,我的孩子还很小,只有5岁,不能为我作证,这样是不是对我很不利?
〖版主回复〗 你好:
也不见得。对于你们夫妇之事我是这样认为的,不知你是否能够接受,仅供你参考。
我们常说:宁破十座庙,不破一次婚。道理是说,离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能不离当然最好不离,何况有了孩子。但这种认识必定是一重陈旧的认识,如果婚姻不能进行下去它的存在无疑是一种人生中最大的痛苦。
我之所以说上面这段话,只是希望你对待离婚这件事要慎重一些。也许是为了孩子,另一个意思要表达的是,如果这个婚姻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离开是一种释脱的话,那又何必非要为那一点金钱而争来争去呢?难道金钱、何况也并不是很多的金钱、同时又是花在了你自己孩子身上的金钱对于你真的就那么重要吗?
 
〖回复时间〗2005/2/25 20:44:57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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