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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fang

   主题: 抚养归谁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4 9:59:14

我和我丈夫结婚四、五年了,现有两岁女儿,我们的感情一直不好,现在想离婚,请问法律上孩子应该归谁抚养

〖版主回复〗 你好!
我们先看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离婚时对双方所生子女抚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上,你们的小孩已过哺乳期,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那么人民法院就会依职权作出判决,其判决的原则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你们的情况,对于子女权益来说:孩子小只有2岁,对于抚养与照顾,一般情况下母亲要优于父亲;考虑女孩子生长和发育的特殊情况,女孩子随母优于父亲;对于双方的具体情况法院要考虑的首先是经济状况,说白了就是没钱是养不了孩子的,还要考虑住房、身体状况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但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状况不好也不一定是法院不判定抚养权的必要条件。“子女的权益”的考量要优于“双方的具体情况”,因为另一方是要出抚养费用的。
 
〖回复时间〗2005/5/24 14:15:59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曲萍

   主题: 如果丢失东西是应该先签字承担责任还是先报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3 21:27:43

你好,安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比如我们两人在负责同一商品时,商品丢失,我们是先报案还是先追究责任,如果先追究责任 再报案,在法律上说会 起到甚麽作用,一般是不是不注重这些,我的QQ342261694希望您能告诉我正确的答案谢谢
〖版主回复〗 你好!
在这里,我认为应当先“报”。这个“报”包括两层含义,一个是向你们的主管部门“报告”,即商品的所有者,如老板或商场之类;二是向公安机关“报”,但这个“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商品疑为“被盗”;2、商品价值已达公安立案侦查数额;3、报案要及时,尽量保护好现场。
对于你所讲的分清“责任”,那只是你们内部管理关系中的具体处理规则,与外部法律关系无多大关系。上述不知你懂了没有。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5/23 22:37:07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张文清

   主题: 感谢安律师!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3 18:30:20

谢谢安律师的答复,我就按您说的去做。再一次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安律师!! 以后有什么事我还是要问安律师的。
 
〖回复时间〗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张文清

   主题: 请求帮助,我该怎么办?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3 16:40:22

谢谢安律师的答复。可现在会计还是坚持说当时只收了我一万元。双方争执了几次,也毫无结果。我苦恼极了,不知怎么办才好。请安律师给指条出路,怎么样才能解决这件事情呢?我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吗?盼!谢谢,不胜感激!
〖版主回复〗 你好!
这件事与到公安机关报案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你还没交那一万元,我建议你就先别交了,等开发商到法院去起诉你时再说,我想到法院会说清楚的。你现在做的事就是什么也别做,只等开发商去告你,变被被动为主动,仅此而已。不用谢我,举手之劳,只把安律师当成是朋友就可以了。
 
〖回复时间〗2005/5/23 17:37:15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张文清

   主题: 请求帮助,我该怎么办?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2 21:22:24

我于年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在银行做了按揭。我申请了十三万元,结果银行批了十万元正。中间差额三万。为了早点拿到房子的钥匙,我主动要求补齐三万元。由于年前资金紧张,我向售房部总经理承诺:年前先给你两万元,年后保证一个月之内再还清那一万元。总经理同意我们就去会计那儿交了钱。交给会计两万元,会计给我打了两万元的收款凭证,还差一万元他们不给钥匙,所以我又打了一万元的保证条。问题是就在我年后去交这一万元时,会计竟然说这一万元是那两万里面的,说年前就收了我一万元。我明明交了两万元。我很苦恼,不知用什么办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想请教一下安律师。还有一点,会计给我打的两万元收款凭证是一式三联,给我的是第二联交款人存查,而会计的第一联单上是她自己后来做帐时又添加上去的写着(其中欠一万)然后她把我给她写的的保证条粘在一起,说是当时只收了我一万元。而我的两万元收款凭证上并没有这样的字样(其中欠一万)。请问安律师,她这种单方面行为在法律上也有效吗?盼,谢谢!
〖版主回复〗 您好!
一、无效。应当以你的凭条为准;二、你当时提交的另一个“条”,系交款保证条,并非交款条,故不能说明你已交了另一万元。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5/23 12:12:03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兰兰

   主题: 想麻烦你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2 18:04:20

悄悄话哟……

〖版主回复〗 您好!
别那么客气!
对于您的问题,首先要与开发商协商退款及相关文件事宜,并要求其及时答复并解决;如其不履行还款义务,你可起诉,在起诉的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
 
〖回复时间〗2005/5/22 19:14:3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天星

   主题: 谢谢您,安律师!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2 11:03:16

安律师:
您好!
谢谢您这么快就回复了我.
如果雇主不接受这些费用,或者他只接受少量的费用.我无是不是该起诉他呢,如果一般向我舅舅这种情况,应该向他索赔多少钱才合理呢,因为现在我舅舅上有我八十岁的老母,下还有两个孩子.小的孩子还是残疾.现在他的眼睛已经不能全愈了.我还听说的是在十年八年以后,他的另外一只眼睛也会出现问题,现在农村正赶着插秧,打田.简直就是忙得很.家里就只有我舅母一个人,她的劳动力也不是很好.所以现在很麻烦.
  请问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再次的感谢您!!

〖版主回复〗 您好!
对于是否起诉,其主动权在于你方。如果对于雇主的赔偿数额你们是认可的并予以接受的,那么就不存在起诉的问题;如果你们不接受就可以起诉。对于到底应当索要多少钱的问题,我这里确实无法答复你,建议你找一个当地律师为你计算一下。
 
〖回复时间〗2005/5/22 19:09:55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天星

   主题: 我舅舅的眼睛还有希望吗?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5/21 21:27:44

安律师:
您好!
我现在遇到一件棘手的事:我舅舅是在石灰厂帮人打石头的.在5月7号的天,它的眼睛被石头飞来打了.现在都还在医院.当时整个眼睛都肿了,住进了我们这里的地区医院.头几天都能看见,现在反而慢慢的看不见了.比刚来的时候还要严重一些.前段时间都是工地上的老板出钱来医的.已经用了好几千了.现在医生反而说那个是后遗证,治不好了.说是瞳孔不能还原了.说是以后可能看东西都是模糊的.医生说那是"清光眼".他说"清光眼"是留下来的后遗证.是不能治好的.现在反而叫他出院.又担心的是出院后这个老板要不要对他以后留下的后遗证负责.现在真是两头为难.说的明天就要出院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一出院了以后,和那个老板怎么解决呢.医生有责任没有呢.医生说只能治成这个样子.但担心的就是出院后的赔偿和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不知怎么解决?
希安律师指点一下.劳驾您了~!

〖版主回复〗 你好:
关于你所提的问题所涉及的是法律上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赔偿问题。赔偿的关键是看你舅舅符合哪一个条件。
首先肯定一点,那就是你不必为你舅舅住院或出院后的后续治疗的费用担心,无论什么情况,所花费用都应当由雇主承担,这是毫无疑问的。
其次是你舅舅到底适用什么法律依据来寻求法律救济。按常理讲,你舅舅所从事的职业,其雇主应当为其上工伤保险,但我想这种可能性不大;如果在治疗费用上产生纠纷,你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雇主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是适用该法释第第十七条规定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你可及时地让你舅舅到本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申请“工伤鉴定”,如果被该部门鉴定为“工伤”,则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安律师。


 
〖回复时间〗2005/5/21 22:56:16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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