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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IN

   主题: 应如何处理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4/17 18:05:37

悄悄话哟……

〖版主回复〗 你好:
我非常理解你的心情,但有时我也是无能为力,在这里我也只是给你出一点力所能及的“主意”有时也不一定正确,只供参考。
对于你的为难,你也没太说清楚,我可以说我本人是一个有主见的痛快的人我这样说你也别太介意我并不是说你没有主见或不痛快 ,但在这件事上我认为应当立做决断,如果因为一时经济利益而失去一种精神我认为是不值得的,你有技术和经验,有句话叫做“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再者对于一个只为了经济利益而不问青红皂白、不为自己无过错的员工“保驾护航”的公司和公司老总来讲,谁为它服务应当说是大不幸。二者,我本人并不 赞成同日本人作生意,他们本来就没有诚信可言,那是一群“小人”;其三、对于产品,如果你认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你可以以公司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价款,关于你所说的什么率其实大可不必惊慌,因为这在合同中双方并未具体规定,因此谁说也不算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法院会有一个明确裁判的。
 
〖回复时间〗2005/4/17 22:52:29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YUYIN

   主题: 应如何处理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4/17 18:05:33

悄悄话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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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小路

   主题: 关于百度的问题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4/14 10:43:31

安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关于百度的排名竟价问题,它是一种按价格高低来排名的搜索引擎,
但是他只在每页安排4个竟价的排名,也就是最高的4位竟价者,如果我的竟价在第五位的话,也就是排二页,排在第一页的免费用户后面,他这样做也就是想让大家提高竟价的价格,我个人感觉这个很不合理.
作为一个竟价排名的搜索引擎,也就是把第五名以后的放在众多免费用户的后面,我想知道这样的做法是否有问题,我想听一下您的看法!谢谢!

〖版主回复〗 你好:
欢迎您的光临。对于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实质上应当是一个商业领域的问题。针对于你这个问题我发表以下个人看法,也仅代表我个人意见并不针对“百度”,只是对于这种所谓“竞价排名”的经营方式的一种个人看法而已,以试共讨。第一、我个人认为这种所谓“竞价排名”的网站排名经营方式是最不科学的,换句话说,它只是在网络搜索引擎市场化不发达和竞争少垄断形势较强的情形下发生的一种急功近利式的也可以说是一种霸王式的商业行为,这种行为以单纯的追求较高额利润为宗旨,唯我是尊,无可选择,实际上是一种不科学的、自杀式的经营行为。当随社会进步,网络经营渐趋激烈与规范,这种方式就会自然而然地消灭,不会长久,但采用这种方式经营的商家也会因此而落下不好的名声从而导致遗恨;第二、我认为作为消费者,你有选择服务的权利,如果一味地去评价商人的某某经营方式合理还是不合理,我的回答其实非常简单,你不去给他“送钱”就可以了,要学会看清商人的本质,然后再去“理性”地去掏出你手中的钱,真正聪明的商人其实无外乎两句话:“得民心者得天下”,“施广利者必多收”。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一定要在“竞价”两个字面前保质清醒的头脑,如果一味地去“竞”,只能说明他是“有钱没处花了”;第三、俗说:周瑜打黄盖.....,我也无话可说。但重要的是你自己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也有多种,现在也必定有许多可以选择的,何必非要选择这种方式呢?
上述观点仅系个人片面之见,又非商人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观点不针对任何第三方。
 
〖回复时间〗2005/4/17 22:26:15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飞飞

   主题: 网络转载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4/7 16:34:04

请问安律师:


如果我们的网站在没有事先联系的情况下,转载了别的网站如sina,sohu及其他大型新闻网站的文章但注明了出处,会带来什么麻烦吗,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普遍吗


〖版主回复〗 你好:
对于你的问题,首先肯定地说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必需指出这种普遍存在并不意味着这种存在是合法的,也可以说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对于你所说的这个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对于网站声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的,我个人认为就不得转载。另外对于网站自主产权的东西未经许可也不得转载;但对于公众认知的非某一网站自己独有的我认为是可以转载的,比如说众所周知的新闻等。有些对于他人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文章”,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转载的肯定是不行的。但我认为对于转载他人之物还以慎重为好。因网站互相抄袭之事诉诸法庭的并不少见。
 
〖回复时间〗2005/4/9 22:04:19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66

   主题: 回复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4/5 13:06:41

等姥爷姥姥过世后,这个房子我将来是想卖掉的,如果现在过户的话,将来卖掉的时候还需要过户,这样一来,我就要办理两次过户手续,无形当中花了两次钱,因此我现在不想转到自己的名下,难道非要转到自己的名下才安全吗?
〖版主回复〗 你好:
也并不是说现在过户到你名下一定安全或不一定安全,我认为如果能过户为什么不呢?有时因为区区几个过户费倘在将来带来些许不愉快我认为是不值的。从法理上讲,公正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现在可以不过户,有遗嘱在就没问题。
 
〖回复时间〗2005/4/9 21:52:31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66

   主题: 向您请教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4/4 12:46:55

我的姥爷和姥姥想把房子继承给我,房产是属于姥爷的,除了我的母亲以外,姥爷还有一个女儿,也就是我的姨妈,象这种情况,如果为了完全继承房产该进行什么必要的手续,是否做一个遗嘱公证就可以了,有遗嘱公证的话,将来是不是就没有人有权利再与我分享这个房产了?如果这样的手续不行的话,那么我该进行什么样的手续,请您赐教。
〖版主回复〗 你好!
你所讲房屋继承办理遗嘱公正是十分必要的,按理讲,遗嘱公正是具有最大法律效力的遗嘱,但是作为房屋这一特定的不动产,在我国对其的所有权拥有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产权登记为标准。既然二位老人已经决定将房屋由你来继承,我个人认为,在办理完遗嘱公正后,何不也将房屋产权一并办理到你的名下呢?
 
〖回复时间〗2005/4/5 12:16:43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宇胤

   主题: 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3/17 13:10:21

安律师:
你好!我们公司在新的一年里,采取了新的工资政策。基本工资低,技术人员按科技成果拿提成。制定了奖励办法。我手头有一个项目,听说老板等我处理完这个项目就辞退我。老板不讲信用,我处理完项目后,怕老板不按奖励政策执行,采取什么办法才能避免老板出而反而呢?

〖版主回复〗 你好:
第一,你要取得公司关于奖励办法的有关文件,这个奖励办法的文件必须是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比如说公司盖章的文本,而且人手一份或你手里是有的;如果没有只是开会时公司老总口头说的,那么你也应当取得公司数人的有关证词,证明此事的真实性;
第二,你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业务是你亲自为公司做的并给公司带来了多少利润,这就要求你在与客户谈业务的过程中,保留必要的录音证据、书面证据或者在必要的由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的来往记录备等。
第三,对于辞退之事,作为公司辞退职工要符合落实到法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讲也并非“老总”一句话的事,请保存了有关用工证据以备今后可能使用。
 
〖回复时间〗2005/3/18 15:24:57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宇胤

   主题: 这件事该怎么办?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5/3/9 9:42:58


安律师:
你好!我所在的公司,为客户订做了两台日本设备(根据客户样机)。第一台客户付全款,设备在客户处;第二台客户交了定金,借口第一台不合格,余款未交。公司要把这台设备处理给我,价两万(客户余款是2万4),我买了只能卖给客户。请问,如果我买,公司与客户的关系转到我这里来,这件事怎么办?

〖版主回复〗 你好:
   我知道你很“为难”,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
   方法一、如果你准备同单位“撕破脸皮”,那么你就不管此事,“跳槽”走人。但我觉得你不会这样做。
   方法二、因为这个加工定做合同的当事人是公司同定做人之间的事,也就是说是法人之间的事情并不是你个人的问题,公司把所谓损失强加在你个人头上是完全错误的。如果你不想离开公司,又想解决此事,唯一的办法是这样。同公司商量,可以自行先行承担,但你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对方,你做公司的代理人,如果案子打赢了,公司就将对方付款还给你,如果败诉,损失可由你承担。但必须同公司写一个东西。我认为公司肯定能赢。
 
〖回复时间〗2005/3/9 17:37:38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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