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7.1.4
地点:
内容: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
答复意见书
编号:162浒14
***:
你2006年4月17日,来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自己因向(浒山)装璜公司讨要工资被业主打伤的信访事项。经调查,现答复如下:你的伤势在轻微伤以下,且系劳资纠纷引起,应属劳动监察、司法调解部门解决;公安侦查发现你指控有人对你实施殴打证据不足。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请持本答复意见书于30日内按<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提出复查请求。
2006年6月8日
(**市公安局信访专用章) 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
答复意见书
编号:349督17
***:
你2006年9月5日,反映摩托车损坏及多次被打等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的信访问题。经调查,现答复如下:你反映摩托车损坏及在宗汉、浒山两次被打等问题,经查并无确实证据证实,并且已多次向你反馈和说明情况,也已告知你对相关问题的解决途经;你 反映的在横河被打一事已作调解处理。
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请持本答复意见书于30日内按<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提出复查请求。
2006年10月31日
(**市公安局信访专用章)
请问律师:
为什么说在同一个案件有两个不同的答复意见书;请你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