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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有个很着急的事情向您咨询,具体情况如下: 2006年10月左右,我父亲所开的场子临时雇佣了1名司机李某(由于是农村,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刚雇佣不久,我父亲派其往北京送货物,随行一名跟车人员王某,共2人。在北京办完事情后,拉了一车饲料回河北,在回河北的路上该名司机开车不当,把车弄翻在公路上,然后其在下车检查汽车具体损失的情况时候,被迎面过来的1辆货车(赵某司机)给撞上(翻车和发生死人车祸有些时间间隔),而随行的跟车人员王某受轻伤,无生命危险,该司机李某送往医院经过救治无效,于当天死亡;,且撞死李某的货车上也是1死1伤(赵某司机死,另一人伤),我父亲自己资产的货车报废损失约40000元左右。 后其家人得知此事后,先后2次向我父亲索要人民币共计1.5万元整(第一次5000元(打的是收条),第二次是10000元(打的是从**处拿到人民毕1万元),且有该死亡司机的一名亲戚打的收条),因为当时我父亲并不晓得该交通事故是如何认定的,所以本着该员工是我父亲雇佣的,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钱就给了死者家属 了。 10月下旬 ,交通部门给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撞死李某的货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在2006年11月左右,死者李某(我父亲雇佣的司机)家属,状告撞死李某的货车司机雇主,要求经济赔偿,现结果已大致出来了,约赔偿10万元左右,具体多少,法院判决过了今天正月15就下来了。 现在有以下几个情况需要向律师咨询: 1、我父亲在此次事情中承担如何的责任及如何的经济赔偿? 2、我父亲早期在不知道具体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况下,给予其雇佣司机李某家属的人民币1.5万元是否合理?毕竟撞死司机的不是我父亲! 3、现在对方货车司机(赵某,也已死亡),其雇主及死者司机(赵某家属)要求我父亲给予经济补偿,说是年后过完正月15,大概在2007年3月5日后起诉我父亲。我想要知道的是,其起诉我父亲是否合适?我父亲在该诉讼中,该注意哪些方面的情况,才能保证利益最大话? 4、我父亲 在该起事故中,也有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货车报废,货物不能延迟运达,2-3个月不能因此工厂开工,请问我父亲是否可以为自己主张经济权利及损失? 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该向谁主张? 此事很着急,望律师给予答复,我会记得您的帮忙的,如果需要,我会让我父亲聘请贵律师事物所的律师的! 我的联系方式是 QQ:33575065 邮件:33575065@qq.com 或djkgame@sohu.com 我经常在线,望您回复我的邮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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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车辆损失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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