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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7年12月10日,我在装修公司承租的两个小区各租了两米长的地方,做空调生意,当时没有签订租房协议,只是开了一张收据,写的是"格力空调:徐四代,房租两处,一处是年底,一处是2008年4月份",当时讲明,两处房租各1000元,并且中途如果有什么事情可以协商.其中前一处我租到了年底,这个没有问题,后一处是租到2008年4月份,可是中途他们总是不开门,过年期间回家又很早,我在2008年1月18日就撤出去,另外租了一个地方.当时我走的时候我和他们打电话说这个事情,我搬的时候他们单位的当事人就在现场看见我搬的东西,都知道这个事情,并且还说钱的问题过完年再协商,结果现在他们说只退我300元钱,可是我租用的时间才48天,按说不能只退我这么少的钱,希望您能帮我看看,能退多少钱?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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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主回复〗
如果你认为应当多退你钱你可以找其协商, 协商不成可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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