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物资供销部综合办公室主任李东私放罪犯案
双击自动滚屏 作者:匿名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年京铁刑初字第00038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东,男,37岁(196788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大专文化,时任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民警,现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物资供销部综合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54326单元2号;因涉嫌犯私放罪犯罪2005118被刑事拘留,同年126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字(200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犯私放罪犯罪,20054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亚森、代理检察员王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期间,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同意。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05524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对该案的审理,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东在担任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民警期间,于19925月中旬,带领本单位民警关某、张某某执行押解罪犯郑庆涛(男,34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小区8号楼263室;1992410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回原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服刑的任务。在哈尔滨市被告人李东与郑庆涛合谋采取私刻监狱公章、伪造监狱收押回执的方法,使郑逃避服刑改造。514,李、郑二人在哈尔滨市一私人刻章处刻制了“哈尔滨市新建劳改支队管教科”的假公章,并盖在手写的收押回执上。515日上午,李东带领关、张二民警押解郑庆涛到黑龙江省新建监狱门口,李东让关、张在车上等候,自己将郑庆涛带入新建监狱大门,实际并没有将郑庆涛交付监狱服刑,而是给郑庆涛打开手铐非法释放。尔后,李东对关某、张某某谎称郑庆涛已被该监狱收押。当日郑庆涛送给李东人民币5000元。

罪犯郑庆涛在脱逃期间于19931128日晚7,与他人斗殴中,用刀将参与殴斗的魏林全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33郑庆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述判决已生效,现郑庆涛正在监狱服刑。

在我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东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关于李东作案时系在编民警的任职证明及李东于19925月执行押解郑庆涛去哈尔滨服刑时的出差住宿单据复印件;罪犯郑庆涛关于与被告人李东合谋私刻假公章、伪造假收押回执逃避服刑经过的供述和辨认李东的笔录;证人陈劲松揭发李东私放罪犯郑庆涛经过的证言;证人关某、张某某(时任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民警)关于19925月和被告人李东一同押解罪犯郑庆涛到监狱,由李东送郑庆涛进监狱大门,李东出来讲郑庆涛已经被收押的证言;书证假收押回执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假收押回执日期是加盖“哈尔滨市新建劳改支队管教科”章印文后书写的,字迹不是李东本人所写的检验鉴定文书;案件来源和检察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证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狱政科关于该监狱未使用过假收押回执上盖的“哈尔滨市新建劳改支队管教科”的公章及1992年郑庆涛不在该监狱服刑的证明;我院(1992)京铁法刑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哈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东当庭供述私放郑庆涛后,只收取了5000元的贿赂款,与郑庆涛关于行贿款是1.5万元的供述不一致,因郑庆涛的供述缺少其它证据佐证,故认定被告人李东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在案其它证据与李东供述吻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东犯私放罪犯罪,且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在担任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民警期间,属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其利用执行押解罪犯任务的职务便利,非法将押解的罪犯释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监管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已构成私放罪犯罪。李东收受罪犯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便将罪犯私放,致使被私放的罪犯在脱逃期间伤害他人致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东犯私放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118日起2010117止。)

二、追缴在案李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刘建寅

                                陈广慧

                                 

 

 
加入时间:2010/5/19 浏览: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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