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年石刑初字第0036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立民,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系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科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7栋1单元601号。因涉嫌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振全,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家本,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8]0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民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民及其辩护人李振全、王家本,证人孙作全、王桂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立民在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申报管理岗工作期间,接受北京市石景山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孙作全(另案处理)的请托,2次在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便为该公司办理了税款抵扣,致使该公司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5张抵扣税款161万余元,经追缴后仍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万余元。后被告人陈立民收受孙作全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快译通牌电子词典1部。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立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立民辩称,其只是接到对方电话,没有受他人请托,其受理申报,不受理抵扣,对税款损失虽有责任,但原因不在其。陈立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陈立民不构成犯罪,陈立民收取的2000元人民币和快译通牌电子词典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立民在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申报管理岗工作期间,接受北京市石景山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孙作全(另案处理)的请托后,2次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均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无税收管理员签字等不正常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办理了税款抵扣,致使该公司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5张抵扣税款161万余元,经税务部门追缴后至检察机关立案前尚有93万余元税款未能追缴。至本院审理终结时仍给国家税款造成5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立民在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纳税申报后,收受孙作全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快译通牌电子词典1部(价值人民币1980元)。
2008年1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其它工作线索将被告人陈立民抓获。后由被告人陈立民的亲属将陈立民犯罪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及快译通牌电子词典1部,退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立民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从2005年起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一所任科员,在纳税窗口受理纳税申报工作,职责范围是接待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审核工作。2005年10月初的一天,石景山工商局的孙作全给其打电话说:“有一家新办的商贸企业去你那报税,他们的会计不懂如何申报,你给看一下。”当天,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的一个女的到其办理业务窗口说:“是石景山工商局的小孙让来找你的,您给看看报税材料。”由于其和孙作全是熟人,且事先打过招呼,也就没细看报税的材料,只是因为这个公司作废的增值税发票太多,其让她写个说明再来申报。那女的写完说明后再次找到其,其就输入微机给这个公司正常办理了税款抵扣申报。这次其给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了41万多元的税款抵扣申报。2005年12月初的一天,上次申报的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的女的又到其办理业务的窗口说:“工商局小孙让来找你的。”拿出报税的材料,其没细看就输入微机给这个公司正常办理了税款抵扣申报。这次给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了120万元左右的税款抵扣申报。这2次一共给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了161万元的税款抵扣申报。对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的审核,应该是其与企业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进行核对,查看序号、缴款书号码、海关代码是否正确。如果发现企业填写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有错误,就不会受理。当时由于其和孙作全是熟人,所以就没细看那个女的拿的报税材料。在为这家企业办理了2次税款抵扣申报后一个月的一天,孙作全给其打电话约其在首钢篮球馆附近见面后,孙作全递给其个纸口袋并说:“这2次报税多亏你帮忙,人家拿点东西表示感谢。”其当时也没看就收下了。回家后见里面有个白信封,装着百元面值人民币2000元,还有个手写记事本。其觉得孙作全认为其在给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税款抵扣申报这件事上帮忙了,所以才给其钱和东西。
2、证人蔡开平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5月,其通过石景山工商局的孙作全购买的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2005年10月份,其和苏劲松带两张假的海关完税凭证去石景山国税局申报大厅,其给孙作全打电话后孙作全让其去窗口找1个男的,其就让苏劲松去申报了。因作废的发票太多,就让其写一个说明。其和苏一起去门口的小店写了一个说明,其记得作废的原因写的是打印机的故障造成作废,后由苏交给那人就通过申报了。11月份和12月份都是其做好报表让孙作全去的,其事先把假的海关完税凭证和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做好交给孙,孙再找人拿报税资料、IC卡和假的海关完税凭证去办理申报纳税,然后再次给孙,其再从孙的手里把完税后的手续和IC卡拿走。其一共向石景山国税局提供了17张海关完税凭证,刚开始是买的,后来见不要原件,就把以前用过的凭证用扫描复印的方法对原号码和数字进行修改,再拿去报税。海关完税凭证上管理所章和已销核的章是孙作全盖在一张白纸上交给其的,其去找人刻的。国税局报税过程很复杂也很严格,真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去管理所备案都不能抵扣税款,更何况是假的海关完税凭证了。没有税务局的人从中帮忙根本就无法完成报税。每次都是孙作全让其去他指定的窗口申报,对申报员说是小孙让来的,就申报通过了。蔡开平指认,陈立民就是为其申报时的受理者。
3、证人孙作全证实,其给陈立民打电话,说有人提其的名字来报税,请给关照。之后蔡开平去这个窗口提其的名字就报了。后来在一次过节的时候,其买了小家电“快译通手帐王5000”送到陈立民家附近,还给了陈立民百元面值的2000元现金。小家电和2000元钱是一块给的。其对陈立民说这是人家的一点意思,陈立民知道这是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的人给的,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孙作全在庭审质证中证实,陈立民之妻王桂平提交给检察院的译通牌手帐王5000型PDA电子词典,就是孙作全购买并送给陈立民的物品。
4、证人苏劲松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05年10月份其去申报税,是蔡开平和其一起去的指定窗口申报的。接受申报的也是一个男的。其说:“是石景山工商局的小孙让来找你,您给看看报税资料。”因为这一次作废好多发票,需要一个说明,其就和蔡开平到申报大厅外的一个复印店打了一个作废发票的说明,其记得写的原因是机器故障打了很多废票。然后申报员就接受申报了。申报员姓陈,因为申报窗口前有国税局申报员姓名的牌子。其去申报时是拿着海关完税凭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的原件以及一整套的复印件去的。但申报人员只要海关完税凭证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其注意到这7张海关完税凭证上面盖了第三税务所和已核销的章(金博达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第五税务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上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打印表格时自动生成的,而海关完税凭证上的章是申报系统无法审查的,这需要国税局接受申报的工作人员人工审查才能发现。那个工作人员并没审查其提交的海关完税凭证,就是翻了一遍纸制资料,看资料份数不缺并且读卡通过了,就接受申报了。这次的海关完税凭证是修改过号码第9位,从9变成1,并加盖了第三税务局和已核销章,没有专管员签字的假凭证。其只提供了复印件。苏劲松指认,陈立民就是为其申报时的受理者。
5、证人张庆凤证实,其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一所所长。该所主要负责私营以上企业的各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认证等工作。北京市金博达公司属于商贸企业,采用的是IC卡申报。IC卡申报,就是企业先把申报数据录入IC卡,携带相对应的纸制资料到申报大厅申报。税务受理人员首先对纸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表内的简单逻辑关系进行核对,若不符,则交还企业并告知不符,让其修改后再来申报,然后读取IC卡,并激活比对程序,比对相符的,存入CTAIS申报系统,回写IC卡,将一份纸制申报资料加盖申报印章后返还申报人。另一份纸制资料存档,这样就申报成功了。CIAIS申报系统自动审核的内容就是对表和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填表规则进行核对。申报成功就是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提供了海关完税凭证,应先将主表的进项税额栏与附表2的进项税额进行核对,查看海关清单中的数量及税额与附表2中海关完税凭证栏的数量和税额是否相符,再将企业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与清单进行核对,商贸企业是否备案要查看企业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上是否加盖了管理所的所章和备案章,还有管理员的签字。这三者缺一不可,这些都没有问题就受理申报。如果这三项有缺项仍予以申报的,说明受理人员审核不严,工作不认真。CTAIS申报系统对于缴款书的号码前四位与进口口岸代码是否不一致的问题不能进行审查,这些工作应由申报员进行审查。如果工作人员发现企业填写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有问题,应该纠正,还应该告知企业正确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否则不予受理。陈立民在申报窗口接受企业纳税资料,首先应查看是否齐全,审核税款数额、开票日期、海关码与海关口岸码是否一致、是否有专管员的签字,是否盖了税务所章,不审核票据的真伪,因为企业提供的都是票据的复印件,审核工作已由管理员进行,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在审核中,应该能看出海关口岸代码不一致、没有专管员签字、加盖的所章与表头填写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都是应审核项。报税交来的都是复印件,存在企业填写错误的情况,一经发现,让企业拿回去修改,改正后再次申报,并不核对口岸代码的真实性,只要管理员审核通过签字盖章,就可以认定票是真的,将企业报税IC卡、税控IC卡插入读卡器中,读取数据进行比对,如数据相符,比对就通过了,纳税过程就视为完成了。对企业实行的是先抵扣后核查的制度,接收报表材料的过程就是采集数据的过程,数据传到总局后再进行比对,如存在问题,由专管员复合后再对企业追缴。证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的工作人员陈秀华、王校伟、初艳、卜乐凡的证言也能印证上述事实。
6、证人薛为证实,其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负责企业和纳税有关的日常管理。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是其负责的管户,该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找其备案,但这个公司没有备案,也没有找其核销过海关完税凭证。在其查完税凭证时才见到该公司的会计冯志杰,之后他们人就跑了。
7、证人曹勇证实,其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所长。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合同后应5日内到管理所找专管员备案,等该项业务发生后,企业用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到管理所(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由专管员审查合同与海关完税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在确认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由专管员在两份复印件上加盖所章、已备案章并有专管员签字。之后专管员将其中一份复印件留下备案,将原件和另一份复印件还给企业。2005年以前盖的是已核销章,后改为已备案章。企业用专管员加盖了所章、已备案章并由专管员签字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才能到申报所申报抵扣,没经管理所备案的不能抵扣。如果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上的所章、已备案章、专管员签字少了其中一项都是不能抵扣的,必须齐全。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是其所的管户,专管员是薛为。
8、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多项证明材料证实,陈立民系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科员。2003年7月4日至2007年7月16日任第一税务所科员,主要从事纳税申报管理岗工作。陈立民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是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等工作,审核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等。受理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的企业IC卡申报,接受纸制资料人工审核增值税申报表及3种清单进行比对。2005年7月机构改革后,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由第三税务所管辖转为第五税务所管辖。各稽查所负责管辖的商贸企业进口合同的备案和海关完税凭证的核销工作,有自营进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5日内,持合同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工作。未按期限报送合同复印件的,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稽查所对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合同,要核查其完税凭证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及备案的合同是否相符,完税凭证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查相符的,办理核销手续,即在一张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已核销章、稽查所章后,连同完税凭证原件一并退还企业,同时做好《商贸企业自营进口(委托代理进口)情况及海关完税凭证核销台帐》登记工作。该局第五税务所已于2006年11月20日更换新章(样本章: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已备案)。税务所受理商贸企业申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须将商贸企业提供的经稽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已备案印章、稽查所所章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申报抵扣。企业使用IC卡厂商提供的客户端软件录入申报表和3种清单明细信息,将申报表和3种清单明细信息写入IC卡,再携带IC卡和纸制资料到税务局进行申报,受理人员接受纸制资料人工审核增值税申报表及清单,清单附表的数据比对相符后启动IC卡申报系统进行一窗式比对,多个数据比对均相符后,申报数据写入CTAIS,若比对不符,不能受理申报,同时告知企业改正错误重新写卡后方可受理申报。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合同备案工作,因此,不存在该企业的《商贸企业自营进口(委托代理进口)情况及海关完税凭证核销台帐》的登记和核销资料。陈立民在2005年10月9日,受理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使用海关完税凭证2份,申报抵扣进项税款419 615.16元,2005年12月1日,再次受理该公司使用海关完税凭证3份,申报抵扣进项税款1198 581.20元。案发后至立案前有930 334.49元税款未能追缴。至2008年10月23日,仍有540 315.42元税款未能追缴。
9、大连海关财务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关2005年度财务税收核销系统中没有符合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申报的17张税单的记录(含陈立民受理的5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北京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申报的《码头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涉款项未进入大连地区收款国库的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账户。
11、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孙作全送陈立民的快译通牌手帐王5000型PDA电子词典一部,价值人民币1980元。
12、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获经过、工作说明证实,2008年1月14日,该局工作人员根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蔡开平的交待和进一步工作,于同年1月15日将陈立民查获,次日将陈立民刑事拘留。2008年3月18日,陈立民的家属将赃款2000元人民币、赃物快译通牌手帐王5000型PDA电子词典1部交到检察院。
庭审中,陈立民的辩护人提交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1张,商品名称PDA5000,数量1,单价1980元,日期2000年11月25日。陈立民之妻王桂平庭审中以证人身份称,发票是在一个周末在家打扫卫生找到的,发票和保修卡在一起,发票塞在床缝隙处,其也不知道是否是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快译通牌手帐王5000型PDA电子词典发票,只是2001年左右与陈立民维修过该快译通牌手帐王。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立民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陈立民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中指控陈立民收受孙作全送的快译通牌手帐王5000型PDA电子词典证据不足,对上述其它证据未提出异议。公诉人对陈立民的辩护人提交的发票和王桂平的证言认为,被告人陈立民供述与证人孙作全的证言相互印证,完全一致,王桂平提交的发票没有客户名称和商品品名型号排序也与快译通不同,且该公司已不销售该商品,不能证实发票的真伪性,也不能证实该商品在2000年左右为被告人陈立民占有。经查:被告人陈立民供述与证人孙作全证言证实的内容均相符,对被告人陈立民收受孙作全所送快译通牌手帐王5000型PDA电子词典的情节、实物的描述完全吻合,该物品亦经当庭质证和孙作全的辨认,确系孙作全送被告人陈立民的物品,故陈立民的辩护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系司法机关合法取得,与本案有客观联系,且能相互印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民系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扣税款工作中,违反国家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徇私舞弊并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利益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立民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立民关于其只是接到对方电话,没有受他人请托,其受理申报,不受理抵扣,对税款损失虽有责任,但原因不在其的辩解,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陈立民在接受他人的请托后,违法法律,未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导致国家税款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故其辩解不能成立。陈立民辩护人关于陈立民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立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立民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陈立民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元、赃物快译通牌电子词典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吕志杰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人民陪审员 高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