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部主任赵安受贿案
双击自动滚屏 作者:匿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高刑终字第47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安,男,44岁(1959930出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中专文化,原系中国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部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院1号楼903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2926被取保候审,同年1011日被羁押,1025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钱列阳,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辛化岐,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安犯受贿罪,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29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安,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赵安于1994年至2000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中国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文艺部副主任、主任,中央电视台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春兰杯”颁奖晚会总导演;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职务的便利,多次接受词作者张俊以(另案处理)的请托,使张俊以创作的作品得以在上述晚会及赵安主管的各类文艺晚会上演出,使宣传张俊以的专题片得以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为此,赵安收受张俊以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音像设备。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中央电视台为国家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

2、干部履历表、职工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中央电视台《关于赵安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台发人字[2000]70号等书证证明赵安的任职情况。

3、中央电视台的证明材料证明:中央电视台干部身份或工人身份履历登记均使用统一制作的《职工履历表》。

4、录用、调进工作人员审批报告表证明:198512月,赵安经推荐调入中央电视台担任助理导演。

5、中央电视台编制的《中央电视台机构设置及主要岗位职责》证明:中央电视台文艺部的职责包括负责综合文艺、曲艺、戏剧、文艺等各类有关栏目、节目的策划、拍摄、编辑、制作以及承担各类不定期大型文艺晚会的策划、拍摄、转播、编辑、制作等工作,文艺部主任具有审定本部门栏目各个节目的职责。

6、中央电视台出具的证明材料、《关于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及各类重大大型文艺晚会工作流程的说明》、《关于赵安工作职权范围的补充证明》等书证证明:赵安任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的总导演,在职权范围内具有选用决定某个作品是否参加春节晚会的权力。晚会最终播出内容由导演组和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1998年以后,赵安担任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部主任。其领导职责是:主持文艺部全面工作,负责文艺部所辖栏目、晚会节目制作的审查把关工作,对文艺部各项工作具有决定权。曾以文艺部主任身份主管文艺部负责的春节联欢晚会及各类重大大型晚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选用决定某个作品是否参加上述晚会的权力。节目最终播出内容由导演组和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

    中央电视台《关于中央电视台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招标结果的报告》证明:中央电视台通过竞标研究决定,由赵安担任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的总导演,报请上级领导批准及上级领导同意该报告。

7、中央电视台提供的《关于确定95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人选的请示》、《关于中央电视台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招标结果的报告》等书证证明:经广电部领导同意,赵安出任95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赵安、张晓海出任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

    8、中央电视台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春兰杯”颁奖晚会、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的节目单等书证证明: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有张俊以作词的歌曲《贺年卡》;“春兰杯”颁奖晚会有张俊以作词的歌曲《这一时刻》;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有张俊以作词的歌曲《西部狂想》和歌舞“大年三十”节目中的朗诵词《等待钟声》等作品播出。

9、中央电视台监察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播出了张俊以作词的歌曲《贺年卡》;1995年“春兰杯”颁奖晚会播出了张俊以作词的歌曲《这一时刻》。

专题片《真情永远》在《文艺广角》栏目的“今夜星辰98回眸”版块中播出,主要内容是介绍张俊以的有关情况;2000年春节晚会赵安任总导演,播出张俊以作词的歌曲有《西部狂想》、《异乡梦》及歌舞《大年三十》中的朗诵词。19985月至200210月,赵安任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节目中心文艺部主任期间,文艺节目中心播出张俊以作词的歌曲有《欢乐中国年》、《快乐指南》、《咱老百姓》、《江山颂》、《全家福》、《推开春天的门》、《左邻右舍》、《欢天喜地》、《明年相约在长城》、《朋友的问候》、《相逢在奥运旗帜下》、《奥运长城》等。

    10、中央电视台提供的张俊以作词的歌曲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一览表证明:张俊以作词的歌曲在中央电视台多台各类文艺晚会上演出;赵安任1995年“春兰杯”颁奖晚会总导演。

    11、中央电视台提供的《中央电视台节目磁带登记表》证明:赵安在节目内容审定负责人意见及签名一栏内,签名并同意播出2001年春节联欢晚会等节目;《文艺广角》栏目于199946录制了《今夜星辰98精彩回放》节目,于418首播,赵安在节目内容审定负责人一栏中签署了同意播放的意见。

12、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长城卡开卡清单,推荐申领金卡表、以及中国银行银行卡系统查询清单、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卡号为8014266005681006的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持卡人为赵安,开卡日期为1997128

    13、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存款单(编号:0329171)证明: 1998330,张永霞向赵安持有的长城信用卡内存入人民币6万元。

    14、持卡人赵安签字的消费单据、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月结单以及对帐单等书证证明:赵安该长城卡内人民币6万元大部分用于吃饭等支出。

    15、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号码:2065684)、购物中心报价单、费用报销单等书证证明:20001223,张俊以签批、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资给赵安在北京市超音波电器公司购买“乌托邦”高级音像设备一套,价值人民币50万元。

16、北京生命之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张俊以任北京生命之星广告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17、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音像设备在赵安家中并已被侦查机关扣押。

18、检察机关扣押款物清单、法律手续和公安机关户籍材料等书证证明:赵安的基本情况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款物的情况。

19、证人张俊以的证言证:他到春节晚会的剧组驻地与赵安见面时,给赵安5万元人民币,当时钱是装在一个包里交给赵安的,后他写的歌词在1995年春节晚会的颁奖晚会上播出。之后,大概是在9798年时,赵安是文艺部主任,也是中央电视台第三频道的一个栏目的总监制,他当时想宣传一下公司的企业文化和自己制作的歌曲,遂与赵安商谈此事,没过多久,赵安就派导演刘蕾到他的公司说:“赵主任安排让我过来拍专题片”,之后用了两天的时间,把专题片拍完了,名字叫《真情永驻》,不久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大概在98年时,赵安向他提出给赵安的信用卡里存入人民币10万元,他当时没有说什么,后听公司的于萍经理说,赵安把卡给了于萍,让给入钱,并多次给于萍打电话催办,经商量决定给赵安的长城卡里入6万元,由于萍负责办理。2000年春节晚会,赵安是总导演,在晚会中,赵安又推出了他的二首作品,一首是《大年三十》,另一首是《西部狂想》。赵安向他提出:“你嫂子喜欢音响,我也喜欢音响,想弄一个高档一点的音响,一般的就算了”。他没有办法,就答应了,公司的白红岩,柴茂强写了费用报销单,他在报销单上签字同意买的,这套音响确实是给赵安买的。他没有让芦秀梅帮忙或做过什么事,与芦秀梅没有经济上的往来。

20、证人于萍(郑泰集团主管财务、办公室经理)的证言证:199823月份的一天,赵安在张俊以的公司让张向赵的信用卡里存些钱,并将信用卡放在办公桌上,赵安走后,经常打电话催问,经请示张俊以同意,她安排公司的出纳员张永霞从公司收取客户的广告费中提出人民币6万元,存入赵安的信用卡中。赵安来公司时,她将信用卡及回执装在一个信封里给了赵安。

    21、证人张永霞的证言证:大约在19983月份的一天,公司于经理交给她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让她往这张卡里存6万元人民币,她到中国银行将6万元存入卡里,按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在持卡人签名的栏目上填写了赵安和她的名字,并注明代办。

    22、证人刘蕾(中央电视台文艺部制片人)的证言证:好象是1997年,她在中央电视台文艺部文艺广角栏目工作,印象中文艺广角栏目有一个板块是做名人访谈的节目,主要是介绍文化、文艺界名人的事情,拍摄张俊以专题片是她去的,拍的内容主要是张俊以的专访及其作品,专题片在节目中播出了。

23、证人郑瑞霞(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专题文艺组副科长)的证言证:1999年她是《文艺广角》栏目的主编,负责节目的串编。《文艺广角》栏目今夜星辰98回眸是对1998年节目片段的编辑,张俊以的《真情永远》大概占其中34分钟,主要播出的是张俊以所作词的一些MTV和创作的歌词作品。赵安是《文艺广角》的主管主任,栏目制作的节目必须由赵安签字才能播出,赵安不签字,这个节目就不能播出。

    24、证人白红岩(郑泰集团出纳员)的证言证:大约是200011月份,公司经理柴茂强让他准备50多万元人民币买音响。过了段时间,柴总从他这里取走了25万元人民币,说是交音响的定金,又过了段时间,柴总通知他将余款25万元人民币取出来,公司司机那凤宇开车带他们去的超音波购物中心付款,后他们将这套音响送到赵安家。事后他填写了报销单,柴总在摘要处注明:给赵安在超音波购音响一套(高档),在金额处填写五十万元。

    25、证人那凤宇(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公司司机)的证言证:大约是在200011月份,办公室陈秘书打电话给他说,赵安要套音响,芦秀梅现在有时间,你接她去挑音响,他接上芦去了超音波店,芦秀梅挑选了最好的音响。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交了25万元的定金,又过了一个月,他与柴总、出纳白红岩拿着钱到了超音波提了货送到了赵安家,见到了赵安。

    26、证人宿昕(原超音波购物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大概是200012月份,芦秀梅到购物中心买音响,是他负责接待的。芦秀梅挑选了一款法国品牌乌托邦产品,价值人民币50万元。

27、证人芦秀梅(赵安之妻)的证言证:她与张俊以没有亲戚关系,张俊以曾派公司的人开车送她到航天桥附近的“超音波” 挑选了一套音响,货款是张俊以公司支付的,安装音响时赵安也在家。

28、被告人赵安的供述:1994年冬季,张俊以到中央电视台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剧组的驻地找他,自称是他夫人的远房亲戚,推荐自己的词作品,希望能上春节晚会,临走时拿出一个绸布袋给他,说是见面礼,张走以后,他发现是5万元成捆的人民币,他将钱用于家庭的日常支出了。张俊以经常送一些词曲来,希望他能帮忙在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播出,在这方面他也帮过一些忙。在2000年底、2001年初,他搬到新的住房前,张俊以送给他家一套高级音响,当时他不在家,回家后,芦秀梅告诉他张俊以送给他们一套音响。大概是97年底的时候,他与张俊以在顺峰酒楼吃饭,张俊以对顺峰的工作人员讲他可以签单。后来有一次他结帐时,酒楼的工作人员说他不能签单,事后他对张俊以说了,张俊以说给他办个卡,并在他再去顺峰吃饭的时候给了他,这卡里大概是56万元,卡里的钱基本上用于吃饭了。因为他的帮助,张俊以的很多作品能够在晚会上播出。

29、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匿名举报信检举揭发赵安大约在200012月向某公司索要一套价值五、六十万元的音响,是在超音波音响商店购买的。赵安被传唤后主动交代了收受张俊以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安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安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且受贿的款、物已全部追缴,可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案扣押的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附清单)。

 赵安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未区分其履行职责与以权谋私的界限;一审法院采用的证人证言不公正,对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没有传唤到庭。

    赵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一审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不公正,拒绝辩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于法无据;250万元音响系芦秀梅亲自挑选,该音响具有的专业设施赵安根本用不上;3、对证人所证芦秀梅已将6万元还给张俊以一审不予认定不当。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

一审法院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安及其辩护人向二审法庭提交了郝宝智(原中央电视台戏曲音乐部制片主任)的证言、芦秀梅的证言、芦秀英(中国石油天燃气七建公司退休人员,芦秀梅之姐)的证言、彭丽娟(福州市政府驻京办财务人员)的证言及芦秀梅所乘航班机票复印件,并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

    对以上辩护人收集、提供的材料,本院认为,郝宝智证明给剧组所发3万元劳务费无相关证据证明即张俊以所给行贿款;芦秀梅、芦秀英、彭丽娟的证言及机票复印件与一审法院认定赵安受贿的事实无必然因果关系,本院均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赵安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区分其履行职责与以权谋私的界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安利用其担任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部主任及出任1995年、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等职务,具有选用、决定某件作品是否参加春节晚会及其他大型文艺演出的职权,在此期间多次收受词作者张俊以给予的财物,属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钱权交易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犯罪于法有据,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赵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法院采证的证人证言不公正,对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没有传唤到庭;拒绝辩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经查:一审法院鉴于公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调取指控赵安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经对其辩护人申请出证材料的审查,与指控赵安受贿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而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对于赵安的辩护人辩护提出:50万元音响系芦秀梅亲自挑选,该音响具有的专业设施赵安根本用不上一节,经查:该音像设备赵安是否用得上,并不影响赵安收受该音像设备的客观事实,在案证人证言与书证均证实,行贿该音像设备的对象是赵安,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辩护人关于芦秀梅已将6万元归还一节,经查:芦秀梅以前的证言从未证实;赵安、张俊以在预审期间亦未提及;现赵安辩称芦秀梅告知其已将钱归还给张俊以,赵安的辩护人提供的芦秀梅的证言亦称将款归还一节与证人张俊以始终否认芦秀梅已将款归还的证据相悖,故对赵安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安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鉴于赵安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且受贿的款、物已全部追缴,酌予从轻处罚适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赵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曹庆安

                       代理审判员                    

                        

 

 

                   

                   О О

                          

                       

                               
 
加入时间:2010/5/18 浏览: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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