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书
(2006)高刑复字第 17 号
被告人韩桂芝,女,63岁(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原系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主席,曾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1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马家街52号1栋3号5层1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韩桂芝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38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桂芝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及电动按摩椅一台的变价款,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韩桂芝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没有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被告人韩桂芝于1993年至2003年间,分别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黑龙江省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及下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为曹某某等63人或其亲属的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在其家中、办公室等处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97.07万元、港币3.3万元(折合人民币3.5万元)、美元36.35万元(折合人民币300.7万元)及电动按摩椅1台(价值人民币1.28万元),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2万余元。
案发后,追缴人民币736.11万元及电动按摩椅1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组干字[1991]121号、[1996]60号任免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编[1995]168号文件及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1991年3月至2003年12月间,韩桂芝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及其职务权限。
2、证人曹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曹某某等63人为谋求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利益,向韩桂芝提出请托,并为感谢韩桂芝在其职务提拔、任用等方面提供的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给予韩桂芝款、物的情况。
3、证人陈泓播(韩桂芝之子)的证言证明:其向韩桂芝转交请托人给予的钱款并转达请托事项,并按韩桂芝的要求,将韩桂芝收受的部分钱款存入银行或由其保管,后为使韩桂芝逃避有关部门审查,与韩桂芝、韩玉芝将其经手存入银行的20余份存单销毁。
4、证人韩玉芝(韩桂芝之妹)的证言证明:其向韩桂芝转交请托人给予的钱款及与韩桂芝、陈泓播销毁银行存单的情况。
5、证人韩浩(韩桂芝之儿媳)的证言证明:其向韩桂芝转交请托人给予钱款的情况。
6、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20余份存款凭条底单证明:陈泓播在相关银行存入的款项。
7、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记录、省委常委会议记录、省委组织部任免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韩桂芝为曹某某等63人在职务晋升及任用方面谋取利益。
8、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出具的《韩桂芝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过程说明》等材料证明:被告人韩桂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罪行。
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出具的汇价证明材料证明外汇牌价情况。
10、物证照片和辨认笔录证明:经陈泓播辨认,扣押在案的“FAMILY”牌按摩椅1台为韩桂芝收受张某某的物品。
11、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在案的“FAMILY”牌按摩椅1台,价值人民币1.28万元。
12、被告人韩桂芝供述:起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款、物的事实属实,其将收受的部分款项让陈泓播以请托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兑换外币后交由陈泓播保管。为逃避有关部门审查,与陈泓播、韩玉芝将收受钱款的银行存单烧毁,并将记录银行存单帐号等储蓄信息的商务通砸毁。
以上证据,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确认,本院经复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桂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韩桂芝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韩桂芝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韩桂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初字第3833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桂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