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年龄的情况下应推定其在...
双击自动滚屏 作者:匿名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
被告人年龄的情况下应推定其在
犯罪时未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李某某,男,18岁,农民。
  一、案情
  2004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起意用绑架的方法勒索钱财。同年10月6日,其在某村健身广场,将8岁男童杨某、王某骗至其租住处,诱使两童喝下事先放入安眠药的饮料,用准备的白色尼龙绳将两童手脚捆绑,并用胶带缠住两童口鼻。其待两童昏迷后分别装入塑料编织袋内,拖至床下藏匿。两男童因被阻塞外呼吸道,至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作案后逃离现场的李某某回村打探情况时被抓获归案。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性质严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判处死刑。但由于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绑架犯罪时已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推定李某某犯罪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49条、第17条第3款、第59条、第61款、第64条、第36条第1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终结。
  三、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应否判处死刑。
  本案在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生日期的《身份证》等书证与李某某的家属提供《学籍呈报表》等证据相互矛盾。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李某某的家属提供的证据则显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如何采信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真实年龄的两方证据上,是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对此,审理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所在村于1994年开始对户籍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以前登记不准确的,每年派出所都要进行核对,经过长时间的核实、更正,已形成较准确的户籍材料,且在发放户口簿和身份证时李某某的家属对其年龄均未提出异议,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李某某初中入学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准确的,派出所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最具有权威性,只有医院的出生证明才能推翻派出所的户籍登记,在无法取得医院出生证明情况下,应依据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材料为准,认定李某某出生日期是1985年2月5日,其犯罪时已满18周岁,应以绑架罪判处其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派出所对李某某所在村以前登记不准确的户籍信息不断的进行核实更改,但派出所提交给法院的书证证明,仍然有零星人员不准确的户籍信息没有更改,如提出异议还可以更改,村委会干部的证言对此证明也予以印证。法院在审理中,李某某家属提供了李某某在张公中学的原始学籍呈报表,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87年10月,与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存在矛盾,且对两个出生日期都没有其它证据印证,均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因此,在被告人李某某准确的出生日期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该推定李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认为,准确适用此条款应注意把握以下3个方面:1. 必须是在采取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属于年龄“确实无法查明”的,才可适用该款。2. 确实无法查明的年龄涉及是否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和已满18周岁这三个重要年龄点。这是因为主要考虑到以上三个年龄点关系到未成年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应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为此,从充分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在上述三个年龄点确实无法查清的,适用推定原则。3. 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年龄作出推定,一般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推定被告人年龄,避免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对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人判处了死刑。
  本案中,法院经过对检察机关指控证据质证及对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出生的医院、同学、亲属调查取证,均不能证明其准确的出生年月,也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在案证据证明,指控证据中派出所登记的李某某1985年2月5日出生日期也不是以原始出生证明为依据的,因此,根据派出所登记制作的李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也无法证明是准确的。虽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一审法院在无法查清被告人李某某确切的出生日期,且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派出所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的准确性的情况下,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推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并根据其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法律对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依法对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是于法有据的。
  综上,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判决是正确的。

 
加入时间:2007/3/15 浏览: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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