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拾金不昧与报酬请求
草案规定:对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20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争议焦点在于,在有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主张报酬;那么,如果没有悬赏呢?拾得人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没有悬赏的情况下,是否应享有报酬请求权?有相当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因此不应在立法中规定。这里涉及到对法律和道德的理解。法律和道德都是对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调整手段,一个良好的法律通常包含了必要的道德基础,否则法律将被视为“恶法”。但是,法律不等同于道德,其中的区别之一是,法律通常是一元的、普适的,道德是多元的、有层次的。美德固然值得提倡,但不适宜用强制手段推行,强制每一个人都遵循圣人的道德,同样不是良好的法律。由于法律要求每一个人都加以遵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只能反映最低程度的道德要求。以“拾金不昧”为由否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不仅人为拔高了国人的道德水准,而且也不利于遗失物尽快物归原主。承认报酬请求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在许多国家,民众的平均道德水平并未因此降低。建议增加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
七、物权法中是否应规定行政和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该规定强调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的本意是好的,但在物权法中却显得非常突兀。众所周知,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本就不该规定涉及国家追诉和行政干预的刑事及行政责任(参见本法第二条)。如果相关行为确实涉及上述责任,完全可以按照相应的部门法律处理,如果相应部门法律缺乏规定,就应及时进行修改,在民事基本法中加塞刑事及行政责任,必然倒退到古代社会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状态,也有损法律体系的和谐。况且,仅规定国有财产受侵犯的刑事、行政责任,那么私人财产被侵犯就可以免责吗?这显然给人以公私财产区分对待的印象,不符合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建议删除类似规定。
八、野生动物归谁所有?
草案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规定欠妥。首先,按照本法关于物权的定义,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可支配性,而野生动植物资源在被人力所捕获前,国家对其不享有直接的支配力,国家如何享有物权?其次,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物的所有人同时应对物具有管理义务,若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是野生动植物的所有权人,那么对于其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是否应由国家承担?再次,如学者所指出,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只须对民法先占取得制度加以限制即可。如规定禁渔期、禁渔区、禁猎期、禁猎区,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禁止猎取、捕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就够了,不必要也不应该规定为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