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在侵蚀公益事业的公信力
双击自动滚屏 作者:钟凯

    据报道,湖南警方最近破获了一起特大贩卖人口案,目前警方已对27名涉案者采取强制措施,他们绝大多数是该省各地的部分社会福利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福利院的丑闻频发,诸如武汉市福利院院长陈礼杰受贿案、成都某福利院院长邓晓莉贪污案、江苏南通福利院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等。直至这次惊现“福利院倒卖婴儿案”,则着实让人感到心灵的震撼。公益事业本身的纯洁性与公正性竟然被如此骇人听闻的丑陋行为所玷污,无疑是非常令人心痛的,人们难免发出疑问,究竟是什么在损害和侵蚀着公益事业的公信力?要回答这一问题,恐怕得从我国公益事业的体制谈起。

  众所周知,福利院在我们国家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其目标是实现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合理分工,即将没有或基本没有社会公益性、可以由营利性市场主体承担的活动放权交还市场。对于公益项目,则仍然由政府保留主办权,福利院正是其中之一。

  目前,福利院运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同时辅以社会捐赠,但由于各地政府部门对待儿童福利院的重视程度不一,部分福利院“吃不饱”的情况仍然存在。另外,主管部门多元化也一定程度上与福利院运营的经济困境有关。例如,除了当地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等机构都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而正是这种多头管理,造成了福利机构管理上的混乱,致使作为全额财政补贴的福利院经费不到位。

  从管理体制上说,我国传统事业单位所使用的资源(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市场准入)基本上都是国有的,同时领导者又有支配所辖单位人、财、物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内部几乎难以被制约和监督。同时,公共服务产品的严重供给不足与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扩大之间的矛盾,使福利公共设施成为经济学上的一种“租”,如果投入得不到充分保障,这种“租”对于权力所有者的激励无疑是巨大的,权力寻租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必然现象。

  事实表明,无论是为满足某些福利院领导的个人私欲还是作为单位整体利益,权力早已开始尝试利用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了。目前,收养人向福利机构交赞助费已是业内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本来,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赞助费用必须是收养人自愿缴纳的,但在一些地方,缴纳赞助费却成了一种强制性收费,这种变相形式的“讨价还价”,与将儿童作为买卖标的已无本质的区别。至于最后演变成从人贩子手中直接购得婴儿,再向外地福利院及个人高价“转售”,则属于更为明目张胆、危害性进一步升级的寻租行为。

  毫无疑问,凡是涉及到公共权力的地方,如果失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任何一个“部门”——不论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政和司法机关,还是承担着某些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业和单位,都有可能发生腐败。制约权力就是制约腐败,如此行业腐败现象就会迎刃而解。要达成这一目的,当然首先要完善国家福利法律体系,激活政府的监管职能。但是,仅仅强调这一点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国家的事业单位一直由政府垄断管理,实践证明,垂直管理模式并没有起到良好的监管效果。

  实际上,在我国改革发展的新阶段,国家继续包揽所有的公共服务既是不可能的,又是没有必要的。除了少数基础性公益事业,对公益程度相对较弱或因其自身特点不宜由政府直接组织的社会事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采取政府间接组织方式。通常的做法是,将这些社会事业(例如宗教、福利与慈善事务、经贸服务等)交给管理、资金均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机构承担,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资助方式以及相关规制手段鼓励、引导其发展。

  实施政府间接组织方式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避免政府直接组织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还能够动员民间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事业。民间力量的加入,能够使福利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助于分解其内部权力,并由此搭建行业自律,从而形成内部监管、行业水平监管、行政监管三管齐下,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公益事业的腐败现象。

(旧文新发,原文曾作为《新京报》2005年11月25日社论)

 
加入时间:2007/1/29 浏览: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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