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法院判决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属不当得利
双击自动滚屏 作者:匿名

海淀区法院判决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属不当得利


  日前,海淀区法院审结北京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英(男,48岁)诉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收取王子英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
  今年9月13日,王子英自带白酒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王子英收取了开瓶服务费100元。为此,王子英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此费用,而湘水之珠酒楼以提供的菜谱中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内容为由拒绝返还。
  该院经过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对王子英没有约束力;湘水之珠酒楼向王子英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据此,该院依法判决湘水之珠酒楼返还王子英开瓶服务费1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加入时间:2007/1/23 浏览: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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