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应由谁来发布
双击自动滚屏 作者:钟凯

  据 112《新京报》报道,今年海淀法院将探索发挥审判职能的新形式,尝试发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

 

  白皮书通常指一国政府或议会就某一问题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而由法院对行政机关发布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不仅在国内尚属先例,即便是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也较为鲜见。众所周知,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实体、程序的司法审查,从而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正确理解和适用了法律法规,法院对此是有资格发言的。

 

  基于这个理由,有观点认为:法院发布依法行政白皮书不仅延伸了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而且比起针对个案的司法建议来,白皮书更能反映行政执法的整体情况和深层问题,带有规律性和指导性,有助于政府保持清醒认识;与此同时,由于白皮书是向社会公布的,是透明的,因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将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所以,法院发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白皮书,不仅开辟了司法监督行政的新渠道,同时也开辟了公众监督政府的新渠道,从而促使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参见13《法制日报》)

 

  站在法律监督的角度,上述看法不无道理。但是,从世界范围以及我国当前的宪政安排看,“有能力发言者”却未必最合适发言。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地位。审判者,依法而裁判也。裁判的本质是判断,这是一种中立的、消极的权力。所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介乎官与民之间,它既不是政府权威的维护者,也不单纯是“为民请命”,而是中立地、不依傍任何一方、不偏袒任何一方独立地作出裁判。法律依民意而制定,法院依此制度化之民意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从而在客观上为官权与民利之间确立合理的界限,使之符合“民”之根本,这才是民主与法治制度下人民法院的适当位置。

 

  因而,法院作为裁判机关,只能被动地接收案件、中立地裁决案件。其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出击,中立性则要求法院不能充当某一方(无论是“官”一方还是“民”一方)的工具而替人卖命。其裁判性则表明法院的处理意见是终局性的,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审判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法院不应随意对某一问题发表意见。

 

  在“白皮书”问题上,法院必然需要积极地搜集行政机关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具体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详细地论证和分析,才能最终得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整体状况的结论。假设其中出现官民纠纷,“民”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那么在正式进入审理程序之前,法院对此已然有先入为主之印象,随后的审判不免流于形式或走过场,这难道不会损害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吗?即便当事人相信法院会秉公审理,在经过举证、辩论、合议等一系列程序后,法院竟可能作出与“白皮书”定论不一致之判决,其公信力却因此受到影响。可见,由法院来发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与人民法院的任务和形象不符。

 

  实际上,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看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是由于宪法正式确认的。法律监督权不同于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权不具有终局性和被动性。对于被监督对象(如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言,它不是终局性判断,而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制度;同时,法律监督程序可以主动启动,不必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司法审判权行使的结果对行政活动起到法律监督的客观效果,但它本身不是作为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能行使的,而检察权则是这一职权的具体承担者。

 

  因此,要真正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就必须在宪政框架下对国家权力作科学地、合理地分工,那么,何不考虑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改由检察机关发布?
 
加入时间:2007/1/18 浏览:2222



| 关闭此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