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女现象与文艺警察
双击自动滚屏 作者:钟凯

  前段时间,“超女、超男活动被指玷污艺术”的说法在社会以及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接着,引发这场争论的始作俑者——中国演出家协会主席、科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刘忠德继续抛出“高论”。他抨击道:“现在各地的青少年都被(超女)害了,参加超女的被害了,看这个节目的也被害了……”,他解释说,“文化产品不同于物质产品,不能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文化产品的兴衰成亡”,“市场选择的不一定是好东西……不能让劳动人民整天陶醉在低俗的文艺当中……这是文化工作者的责任”,因此他的结论是:“作为政府文化艺术有关管理部门来讲,(为了我们民族、国家的未来)不应该允许超女这类东西”。(《华夏时报》425)。

 

  时下,对“超女”等类似活动的诟病已有愈演愈烈之势,“低俗”似乎已经成为批评家们对此的统一“判词”。然而,何谓低俗、何谓高雅?按照著名文艺批评家布迪厄的说法,这主要是由个人习惯中形成的个人偏好和癖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从来就不存在客观的或天然正统的品位定性。在现实中,不同的社会群体都会在有意无意地争夺自身所青睐的文艺品位的正统性,其结果是取得文艺主导权的一方最终享有对高雅艺术的定义权,进而把它装扮成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公正的品味。

 

  当我们洞穿了“品位”的本质,就不难发现:当前对“超女”种种不遗余力的讨伐,其实质正是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之间的一场文艺主导权争夺。本来,这种“争夺”于社会而言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社会文化丰富多彩、和谐生动的文明体现。但是,当一方民族或国家以自重,并以唯我独尊、诛杀异己的气势出现时,其面目就变得十分可疑。回想那个样板戏一统天下的年代,与其说劳动人民对其情有独钟,不如说人民对此失去了选择的可能。

 

  记得不久前网络上曾有过这样的一个讨论:在家裸体算不算违法?争议主要集中在“不关门不拉窗帘随便脱衣服”的情形。法律上有一句著名的谚语:国王的权力止于家门。这就意味着,与公共场所相比,人们在自己家中具有更大的自由程度。“不关门不拉窗帘”裸体有可能污染了邻居的眼睛,但最多只能算有伤风化,警察却无权因此踏入家门进行查处。举此例子是想说明,哪怕部分人认定某个行为或现象很“龌龊”,但是,人们毕竟有选择“龌龊”的权利,因为法律早已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划清了界限。除了涉及公共利益以外,国家强制不应随意干涉个人的行为选择,在此要求下,“道德警察”无疑就是专制的代名词。

 

  与此同理,文艺批评领域也应该警惕国家主义的出现。超女现象的风生水起引起了众多文艺批评家的强烈关注,他们大多将之贬为“低级趣味”,甚至斥之为“玷污了艺术”;而为“超女”辩护者则认为,文艺应该走大众路线,“超女”走红正是大众文化的一次胜利。究竟孰是孰非,我们确实很难为此作出客观的评判,但是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文化的多元性赋予了人民选择的空间,而自主选择恰恰是权利赖以存在的前提。所以,就算超女是“低俗”的,却不能否认“高雅”与“低俗”并存才最有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那种动辄将普通的“文艺之争”上升为国家民族的高度,甚至企图利用行政强制手段消灭对方,恰恰是野蛮的、不负责任的独断做法,而且也违反了宪法保护“文艺创作自由”的精神。

 

  当然,对于“文化产品的优劣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的观点,我是表示赞同的。因为人的文艺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市场只能反映人们在特定环境下的需求,如快餐文化的兴起与都市人的生活节奏有关,但对于文艺产品上的非商品需求,市场缺乏辨别能力。在“优胜劣汰”的机制下,符合人们眼前需要的东西就被保留下来,反之就被淘汰(包括那些于国家民族命脉相关的传统文艺形式以及具有重大人文、美学价值的舞台艺术),而文化及其文艺表现形式一旦被淘汰便不可能再生。可见,市场也会成为打破文艺多样性的刽子手,要解决这一矛盾,只能通过政府对某些特殊文艺产品的干预和扶持。事实上,那些文艺批评家口中的“高雅艺术”(舞台艺术),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里,基本都是靠政府出资扶持的。

 

  由是观之,政府要做的其实就是“缺哪补哪”的缝补匠工作,其目的是维护文艺表现形式的多元性,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文艺产品的多层次需求。这里面,怕的是有人以一些动听的名义来为“文艺警察”的角色正名,只要我认为你“低俗”,如果不能消灭你的精神,那就消灭你的肉体,最后,全民都被迫跟着“高雅”。我不禁要问:如此不能容下异己的艺术,它能“高雅”到哪里去?

 

  日前,《广州日报》倒是发表评论呼吁善待超女,其着眼点在于加大艺术科研的力度,注重社会调研,实现对通俗文艺的规范化。这些无疑都是必要的,不过,在我看来,评论也好,调研也罢,保持对“文艺警察”足够的警惕也同样重要。

 
加入时间:2007/1/18 浏览: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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