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建立起新闻发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他还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据说,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推出这项举措,其目的之一就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干预、甚至出现媒体控制司法的现象,试图通过规范审判信息发布,为司法独立、公正审判建立一道拒绝媒体审判的“防火墙”。众所周知,由于当前的社会体制大环境不尽如人意,人们常常用怀疑的目光来审视法院的一举一动。其实同样值得怀疑的是部分媒体的职业道德,出于炒作等动机,他们也可能会抛弃新闻工作者所应具备的起码的自律与克制。民意是最容易被煽动的,媒体深谙此理。当年的刘涌案、最近的富士康案的波澜泛起都或多或少缘于媒体的推力。当然,笔者并不是否认新闻舆论在权力监督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然基于司法的独特性,司法与媒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实要比其他权力与之关系来得复杂。
一方面司法权力运作机制中的中立性和判断性要求排除一切外在的干扰,另一方面权力天然需要监督,因为一切权力皆有滥用的可能。这其中的取舍与平衡确实考究着世人的智慧。在平衡过程中,各方观点的激烈交锋自然是在所难免的,最近看到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发表的一篇评论文章,即对此提出了质疑。当然,何教授也承认司法拒绝媒体干扰司法运作的价值,不过同时又将炮火对准了最高法院这个制度的某些具体规定,如要求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客观地讲,这样的要求对于媒体来说确实过于苛刻,如何教授所说,“新闻是新闻,案件是案件,这是两码事,怎么能把对案件的审判规则套到了新闻报道的脖子上”。说最高院的这一规定有越权嫌疑也好,不近人情也罢,在我看来都是合理的质疑。然而,文章接下来的结论却让我感到有点“把话说过了头”的意味。
且看文章最后一段的点睛之笔:“讨论如何来限制司法对媒体的限制更有必要。因为,媒体可以干扰司法,但司法更容易控制媒体,一旦出现司法控制媒体,那将是历史极大的倒退,将使司法透明成为空话。”按照权力固有的扩张惯性,只要具备能力,它一定会做自己想做的事。但问题是,司法要控制媒体,它有这个“行为能力”吗?在这里,不得不提美国联邦党人对司法权所作的一段经典阐述:它既不能在权利义务的初始分配上对人们产生根本影响,又不主动实施政策,因而一般没有能力主动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它既不控制武装、也不掌握财政,因而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正因如此,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来说,汉密尔顿将司法权视为“危险最小的分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谁握有媒体生杀予夺的大权、谁有能力控制媒体?答案是路人皆知的。说句不好听的话,最高法院他即使有这个“贼心”也没那个神通,如果说将来媒体真被禁止在司法领域发声,那只黑手也绝不会是司法权伸出的。
我之所以要指出这个细微的差别,盖不愿见到多灾多难的中国司法权再次背上道德十字架。当前,经过一些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人们对司法与媒体的微妙关系已经有了比较理性的认识,良性互动也开始逐步建立,尽管这个过程仍可能会有各种杂音,如果不是媒体干扰司法(如最近的富士康案),就是司法试图反制媒体。老实说,尽管何兵教授的质疑有理有据,但文中的结论性意见却略显煽情,草率地将“导致历史极大倒退”的罪名强加于司法头上,民意一旦被煽动起来,司法与媒体好不容易才初步建立起的平衡关系又将被打破,一切重回“解放前”。基于学者应当具有的审慎态度,稍稍约束一下自己的“大嘴巴”应该也是一种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