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起诉司法部”折射司法考试制度缺陷
双击自动滚屏 作者:钟凯(四川社科院)

对于司法考试来说,今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年份。司法考试公布分数以后,一些考生利用网络资源对自己的成绩提出了异议,其中,作为全国司法考试的知名论坛法专在线成了这些考生的主要发挥舞台之一。在这个论坛上,形成了一股质疑有关部门的浪潮,有的考生甚至建议成立维权组织,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日20名没有通过考试的研究生采取了联名起诉的实际行动,他们诉称,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卷四(主观题)得分畸高,有“人工加分”的嫌疑,于是请求法院确认司法部对2006年司法考试考生考试分数,特别是第四卷进行分数数据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重新批改第四卷等。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收到起诉书,但尚未决定是否立案。

这些考生的主张是否存在站得住脚的法律理由已经不再重要,他们起诉行动的本身已经体现出一定的法治价值。但令人遗憾的是,与理性维权的考生相比,一些考生因缺乏冷静,陆续在法专论坛上发表了许多谩骂有关机关的帖子,并愈演愈烈,致使这个学习交流型的论坛逐步演变成攻击谩骂的“根据地”。本文对此不愿多加置评。笔者目的,仅在于指出起诉事件所反映出的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之若干流弊。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考试出现如此异象并非源于今年,毋宁说今年只是各种弊端集中爆发的时点而已。从实体角度说,人们会倾向于指责考生刹羽考试的主观因素(如能力、努力程度等),面对这种指责,那些异议考生通常百口莫辩。然而现代程序正义观认为,程序公正能够最大程度地吸收利益相关方的质疑与不满,当一个合理的程规能够为人们提供信服的证据、根据或理由,实体上的事实就算被忽略,也绝不会出现如此大范围的质疑与不满。富勒甚至说,“一致性和善之间的联系比它与邪恶之间的距离更近”。它的意思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一个程序不公的制度,很难想像它能够实现实质的公平。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在程序上恰恰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仅择其主要方面而言:

缺陷一:卷四主观题命题不合理。按照目前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式,所谓主观题,仅指卷四的分析论述题,而卷四的其他题目,虽有主观题之名,但通常设置标准答案,而且每一大题都分若干小问,引导考生的思维,这与其说是主观题,不如说是变相的客观题,与选择题的功能基本吻合。这种题目的功能缺陷已在笔者其他文章中作过分析,故本文不再予讨论。主观题目的最大特点是不为此设定标准答案,为考生提供较大的发挥空间。然答案不统一不意味评分标准亦不统一,否则分数全凭考官个人好恶,失其应有的程序公信力,且其也易异化为控制分数的调节器。在这方面,采取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其他国家如德国的经验,就值得我们借鉴。在德国,司法考试的出题极为慎重,须由教授拟订题目,且必搜集整理分析相关判例学说,并交由其助教(多具有博士学位)解答,再行比较,发现争点,及不同解答方法。其后再修正题目内容,整理问题争点及各种可能不同的见解,而决定评分标准。因此,主观题目的评分标准并非天马行空,而必须以一定的争点范围为准,以此来评判考生思维分析过程,始得客观公正。我国的主观题设置过程和评分标准外界不得而知,这就会给人以随意无常的印象。

缺陷二:公开化程度不足。尽管司法考试的公开程度号称执国内考试之牛耳,然在主观题评分标准、异议答案的公布、分数线确定过程、通过人数及考分数据统计等若干方面,仍然存在考生与组织机构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象。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意,“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当一切公开于光天化日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的检查监督时,那些诸如“黑箱操作”等见不得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信息本身就是力量”,离开信息,不仅考生将不知所措,所有危害考试公信度的谣言也因此而生。以司考热门论坛法专在线为例,在分数公布以前,论坛上充斥各类难辨真假的“消息”,紧张而疲惫不堪的考生在经历了各种垃圾信息的折磨后,难免神经敏感,甚至作出一些理性匮乏的举动。后来的攻击与谩骂潮水,恐怕也与信息公开不足密切相关。

缺陷三:卷四改卷主体不合格。众所周知,卷四采取的改卷方式是人工改卷,为了节约改卷成本,司法部每年都将改卷工作下放到政法院校,改卷的主要成员不是那些具有高级职称的教授或副教授,而是在读的硕士研究生。这是一项许多学生乐于接受的任务,因为他们能够为此获得不菲的报酬,其中改卷的潜规则是:卷子改得越多,获得报酬也越多。学生作为改卷人,其公信力不足首先缘于他们的资历,尽管在个人能力上会出现反常个例,但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会具有这样直观的印象:在改卷经验方面,学生不如教授(至少是教师)可靠。其次,劳动与报酬成正比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不能排除的一种情况是:改卷人为了多获得报酬而不适当地加快改卷速度,导致改卷质量严重下降。也许,任何个人参加改卷都会产生类似问题,然而,作为公认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在校学生,其道德风险的激励远远强于具备了“体面生活”能力的教授或教师,由此大大降低考生和其他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改卷公正程度。从各大司考论坛反映的情况看,有不少考生针对今年改卷任务由华东某高校的研究生承担就颇具不满。

缺陷四:为某些利益集团提供“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渠道。“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程序正义最古老的含义之一,同时也是现代司法“独立审判”的渊源,它是指任何与某一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说对某一案件有偏见或偏私的人,均不应当在该案中以中立的角色出现。该原则可以扩充为程序公正的一般原则,也就是任何一项程序中的决定事项(不管是司法判决、司法决定还是行政决定)都不能由与其有利害的一方作出或参与作出。孙中山先生曾将考试权作为“五权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大陆,掌控法律职业准入资格考试权的是司法部。这样的权力表面上似乎具有无上权威,然而,熟知现行制度运行潜规则的人都知道,每年在划定司法考试分数线前,司法部均要会同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协商划线及有关通过率问题,当逢其时,也是各方为其部门利益竞逐角力的火热时期。按照权力的运行原理,权力应当是排他性的,所谓“会同”,应当是利益相关方向权力行使者表达利益诉求、提出意见的方式,而这里的“利益相关方”,不仅包括法院及检察院系统,更包括广大考生、律师界、法学教育界等各方。在“考试权”面前,各方地位应当平等,公开、公平地向权力行使机关表达意见。但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在两高一部的闭门协商会议中,“两高”常常联手向司法部施压,要求提高考试通过率,目的是优先满足其用人需要,这在实质上是僭越了司法部的考试权力,使自己成为“自身案件的法官”。其他各方尤其是广大考生及社会一般公众(每个公民都是司法考试的间接利益相关方)则被排除在过程之外。在今年漫天的质疑声中,为照顾法、检两家而刻意给“卷四”放水从而导致其分数异常的话题就被热炒不已,这些猜测虽无有力证据支撑,但也不失为合理怀疑。

针对上述流弊,笔者简单提几点建议:1、司法部应尽快实施阶段性考试制度,第一阶段为客观题测试,考察考生基础法律知识,由此淘汰部分考生,进入第二阶段的主观题测试。本阶段主要考察考生法律思维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能力,其出题和改卷标准可参照德国等国家的做法。由于之前已淘汰半数左右的考生,第二阶段的改卷任务量相对降低,司法部可以有效组织副高职以上的教研人员进行评卷,以增强评卷过程的公信力。2、继续加强信息公开,在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工作、答案异议、评卷、分数公布、分数线确定、考试费用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和事项都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开。3、国家应以正式法律确认司法部的司法考试组织权,并排除其他部门的不当干预。司法部在最后的分数线划定和通过率确定,应在充分听取包括广大考生、社会公众、律师界、法学界、司法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杜绝与利益相关方任何形式的闭门会议,确实需要协调的,可由中立的权威机构(如全国人大下设的相关机构)召集。4、改变当前司法机关的用人机制,凡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不必另行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可由法院和检察院从中择优录取,以避免“通过考试的进不去,进去的通不过考试”的尴尬局面,由此增加“两高”通过法外篡权的形式来寻找用人渠道的激励。

 
加入时间:2007/1/18 浏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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