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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您好! 有一件事已经困扰我多年想请您指教.我是99年的退伍兵,2000年经县民政局分配到县建行.建行有一个内部规定入行的退伍兵必须签订一份培训合同,内容是经3次培训不合格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我当兵前毕业于金融学校在农行储蓄所干过一年现金出纳,当兵时学过开车,分配到建行后干过保卫\司机\出纳\大堂经理等职务.遗憾的是在入行参加培训期间有一门文化课未能通过,单位以次为理由拒绝让我上班.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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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回复〗
你好 对于你的问题,是涉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问题,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对员工进行所谓的培训是有严格规定的。至于上岗问题作为特殊行业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也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因为你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具体约定的,企业所为是否正确,这要看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所以如果你认为企业的作法不合适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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