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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是否能获得赔偿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8/7/28 14:26:33

最近带4岁多一点的小孩在一家小型游乐场玩耍,游乐场规定大人进去要买票,小孩进去要买他们一双小孩的丝袜。大人没进去,在外面看着。后来小孩从一处高地摔倒江手臂摔伤,经医院诊定为手臂脱臼且有裂缝,花了好多钱。但是游乐场拒不负责,还在事后20分钟在场处贴了“未满5岁小孩不准进入”的告示。实在令人气愤。请教安律师,对次事件我们该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拜托了!!!
〖版主回复〗 你好
我个人认为作为这个游乐场所还是应该承担一些责任的。原因有二:一是如果按照规定未成年人或者不到一定年龄不允许进入的话,作为游乐部门并非是随便出入,是有人值守并凭票出入的,那么小孩子进去或放小孩子进去,这说明这个场所没有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所以有责;二是如果未成年人或者是学龄儿童不许入内或可以入内但必须有监护人陪护的话,游乐场所默许小孩未由监护人陪护的情况下即自行入内并进行游乐活动,这些作法都都应当说是不对的或者是不妥当的。
 
〖回复时间〗2008/7/28 15:26:38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文飞

   主题: 恳请您帮忙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8/7/28 5:02:43

安律师您好!
有一件事已经困扰我多年想请您指教.我是99年的退伍兵,2000年经县民政局分配到县建行.建行有一个内部规定入行的退伍兵必须签订一份培训合同,内容是经3次培训不合格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我当兵前毕业于金融学校在农行储蓄所干过一年现金出纳,当兵时学过开车,分配到建行后干过保卫\司机\出纳\大堂经理等职务.遗憾的是在入行参加培训期间有一门文化课未能通过,单位以次为理由拒绝让我上班.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版主回复〗 你好
对于你的问题,是涉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问题,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对员工进行所谓的培训是有严格规定的。至于上岗问题作为特殊行业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也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因为你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具体约定的,企业所为是否正确,这要看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所以如果你认为企业的作法不合适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2008/7/28 10:08:2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文娟

   主题: 劳动仲裁咨询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8/7/27 17:45:28

安律师您好!
  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因为效益不好,08年起,企业开始拖欠、克扣员工工资,08年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主要原因也是老板为了降低成本 而降低工资,员工都不同意,没有签,但现在仍在工作岗位。现在一个月比一个月艰难,员工离开,但老板欠了很多应发的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呢,您接这类案件吗? 谢谢!

〖版主回复〗 你好
这种情况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解决。对于此类案件是可以受理的。
 
〖回复时间〗2008/7/28 10:04:2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王克友

   主题: 请帮助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8/7/25 8:26:11

安律师您好:
谢谢您的回复,我是被黑保安拉到单位重打经公安伤检是轻伤偏重。当时的单位负责人涉嫌黑势力,北京市重案调查因我的事全部抓了,刑侦、预审的工作人员说:我的事应是刑事负带民事要我等法院通知我,我多次找都说没结果。我去了区信访预审张X说会尽快解决,我了解到当时打我的保安抓了也都承认了,可劳教一年就放人了。单位负责人判刑了具体的我不太清楚听预审人说的。我根本就不知道,现在说要等抓到人在起诉,对于我的案件还有人不知去向。我说人抓了为什么不处理我的事,现在还要在抓,就这一点我可以到法院起诉公安办案人吗?
我应该怎么办?

〖版主回复〗 如果案子还没有到法院,你确实是要等一等的。如果案件到到检察院或法院后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2008/7/25 15:06:32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王克友

   主题: 请帮助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8/7/24 15:14:34

我被黑保安打伤报110,2006年4月25日到现在没有结果,我找过预审、检察院、法院。预审说黑保安抓了又放了,检察院、法院说根本就没立案相互推责任。我是百姓找谁能给我结果。
〖版主回复〗 如果你被打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以上,是应当追究打人者责任的;如果不构成轻伤,如果打人者有打人行为也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据上,如后公安部门未作处理可到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
 
〖回复时间〗2008/7/24 16:27:0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王慧

   主题: 有关房改房的问题二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8/7/20 15:39:15

谢谢安律师的及时回答。但我在公证处的一份材料看到这样一则说明: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已在购房之前死亡,在购房中又使用了原配偶的工龄,则一般认为此房产中有原配偶的份额。在办理继承中另行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及原配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含有原配偶继承人情况的证明。我不知该如何理解。
〖版主回复〗 你好
对于这一说法,我想首先应当对于所购买房屋的政策性规定应当做一个了解,看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一理解只能理解为占有一定的份额,而不是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这一份额是多少,怎么计算,如何分配,是否有法律支持,是否能作为遗产怎么作为分配应该是另一个问题。虽然房改房在死者死亡以后,生者用死者生前的工龄或其他因素取得了一定“利益”情形下,又自行购得,我个人认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认定为生者个人财产。其因死者因素所获部分利益也只是基于其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及现实客观情况所产生,这一利益链的取得只是一种社会属性中自然而然的一种取得,是基于曾经存在的婚姻基础。对于此,我国的继承法,婚姻法及特权法规定的是相当清楚的。请参考。
 
〖回复时间〗2008/7/20 23:15:20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王慧

   主题: 有关房改房的问题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8/7/20 11:50:27

请问律师,我父亲是82年去世的,十多年后开始房改,母亲买下目前的住房,但购房价是考虑了父母双方的工龄后的优惠价,请问这样的房算夫妻共有的吗?如果算夫妻共有,他们各占多少。非常感谢!


〖版主回复〗 你好
我个人认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道理很简单。房子在你父亲在世时应当是双方居住的,但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并未在法律上取得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双方只是拥有这个房子的使用权。你父亲去世后,原产权人将房屋卖给了你的母亲,此时你父亲已经去世,所以真正的产权人应当是你的母亲。
 
〖回复时间〗2008/7/20 14:00:57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康丽

   主题: 这样的保证书有用吗?  点击此处敬候回复                 〖发表时间〗2008/7/16 13:19:10

悄悄话哟……

〖版主回复〗 这只是一个你们私下达成的所谓保证书,因为没有离婚也并非是离婚协议书,所以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回复时间〗2008/7/16 14:08:45    回复或修改回复回复 删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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