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回复,关于储藏间的问题我已经起诉开发商。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协议为有效合同,同时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品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书中提到的相关证据,没有包括我提供的,开发商提供的“入住通知书”和“毗邻协议”。这些证据曾经在一审第一次庭审后就提交给法院复印件,但一审第二次开庭后书记员说我们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应写入判决书的证据部分? 我向法院提供了损失现场照片,但判决书中说我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品损失,驳回赔偿损失请求。我想请问是否一定要提供相关发票才能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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