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或是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又未给经济补偿,还可以申请50%额外经济补偿么?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
只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那要是: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2、或是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又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么?